索引号:  TCXXGK-2016-015011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16〕20号
发文日期:  2016年07月14日 发布日期:  2016-07-19 17:33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
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7-19 17:3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12号)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厘清监管职责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一)推行权责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建立权责清单和监管办法,市、区县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已公布的市级部门权责清单,以清单形式明确各部门市场监管领域职责,健全部门后续监管责任机制。市、区县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权责清单,制定本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明确本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责、法律依据、监管措施、工作机制等。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市场主体从事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依法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除此外的注册登记事项,直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开展“双告知”工作。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对经营项目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审批部门;对不涉及审批的经营项目,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由相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依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三)明确监管职责。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好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行政审批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以及不涉及行政审批但需要实施行业监管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主要监管职责,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予以配合。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件、证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审批部门予以配合;对不需要取得审批文件、证件,但又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并相互配合。
  (四)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区县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指导和社会参与的工作要求。强化监管责任,指导监督各有关部门履行好监管职责,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顺利实施。
  (五)形成监管合力。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落实市场主体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依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物价部门要加强反垄断执法。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行为,形成监管合力。各监管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如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的可依法提请工商(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协助予以共同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后续监管无缝衔接。
  二、创新监管方式
  (一)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管体系和机制,通过信息公示、随机抽查、专项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行政指导、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要加大事后监管和处置力度。完善以“双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以重点产品日常抽查为主,节令商品专项抽查、风险产品随机抽查为补充的抽查制度。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抽查过多、执法扰民和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要扩大“双随机”抽查覆盖面,及时公开抽查结果。要注重抽查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系统性,并与信用记录、联合惩戒相衔接。
  (二)加强风险监测防范。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广泛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各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制度建设,细化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已不具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条件的,能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者未按期整改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吊销、撤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从业人员作出限制或禁入有关行业领域的决定。
  三、构建监管机制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建立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的方法和机制。
  (一)加快信息归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企业申报的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各部门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严重违法违规失信的“黑名单”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整归集在企业名下。
  (二)做好信息统一公示。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各部门统一通过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息,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其他部门公示涉及市场主体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发挥联动效应,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等38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要求,在经营、投融资、土地供应、新公司注册、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列入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以及被其他政府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强化联合惩戒。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部门分工和监管责任。各区县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细化监管措施,形成上下协同的监管体系。要把加强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障工作经费,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改革措施有序推进、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培训,提高综合执法水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市场主体全面了解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增强市场主体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完善执法体系,创新监管机制。要调整执法力量,加强市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区县政府市场监管工作量增加和监管责任增加、承接人力不足等问题。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责任追究。要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对部门的绩效考核和管理。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大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以及区县政府长期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直至政府领导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生产等领域安全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
  附件:市级部门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doc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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