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7-015596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办函〔2017〕64号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7-08-18 16:06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
和规范企业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8-18 16:0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和规范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办法》各条款规定
  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加强企业信用监督管理,规范企业信用监管行为,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报送归集、公示共享和应用企业信用信息,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不断提高信用水平。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保障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指导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支持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征集企业信用信息。要严肃查处企业信用监管中存在的未按要求公开信用信息、泄露企业信息、未对“黑名单”企业实施惩戒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加强企业信用监督管理
  (一)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各区县各部门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政府管理。各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守法诚信经营和信用监督管理法规政策宣传,促进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提高员工诚信意识,履行市场和社会责任。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制定行业诚信自律规约,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构建与政府、市场、社会联动的信用奖惩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二)查询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各区县各部门要以加强科学决策、创新社会管理和有效解决社会失信问题为主要目标,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主动查询使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工程建设、劳动保障、税收管理、医疗卫生、教育科研、中介服务、信息消费、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合同履约、商业贿赂治理等重点领域,要广泛查询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将其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
  (三)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各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中,要立足实际,建立本行业领域企业信用标准,科学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实行企业分类监管。对信用优良企业要给予优化检查频次等便利,对信用不良企业要严格监管,对违法失信企业要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要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作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按照《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划分的三等九级实施监管。对综合信用等级未达到B级以上的企业,不得评定为各行业领域的优良等次,不得纳入诚信典型“红名单”。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项目招投标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决策过程中,要认真参考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市信用办、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要按照《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细则(试行)》要求,支持我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发展,规范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活动,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四)推行“红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结合《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7〕28号),全面建立各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诚实守信“红名单”项目目录、违法失信“黑名单”项目目录和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目录、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目录清单,依法对各行业领域诚实守信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对违法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市信用办要积极对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功能,建立符合我市联合奖惩工作要求的信用应用平台,实现“红黑名单”项目清单、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动态管理,各部门联合奖惩信息实时互通共享、联合奖惩结果主动公开及一站查询。
  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保障各类社会主体参与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参与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依法查询企业公共信用信息。要认真受理失信投诉举报,并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或者答复。
  (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各区县各部门要按需申请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字证书,加强数字证书安全管理和使用,要依法公开、共享、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对企业认为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公开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书面异议,市信用办要积极受理、及时向信用信息共享部门反馈并要求核实。信用信息共享部门要认真核实,并限时将核实结果书面反馈给异议申请企业及市信用办。对经核实有误的信息,信用信息共享部门要及时更正或撤销,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予以消除。
  (三)支持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纠正失信行为后一年内未再发生失信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的,有关部门要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决定是否移除“黑名单”,决定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信用修复申请企业及市信用办。
  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结合实际全面抓好贯彻落实。要不断加强和规范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持续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提升政府监管服务效能,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信用铜川”城市品牌,增强经济社会发展软实力,为全市追赶超越、转型发展增添新动能。市信用办要抓好《办法》及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报告市政府。
  《办法》全文,请访问陕西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anxi.gov.cn/gk/zfwj/81435.htm)下载使用。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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