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9-012819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9〕21号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15日 发布日期:  2019-08-20 16:00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8-20 16:0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5日             


铜川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主体明确、权责清晰、运行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我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分工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初审、专项审核和全面审核。
  初审是指起草部门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主体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的合法性审核。
  专项审核是指在征求意见或者会签过程中,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涉及内容是否符合本行业、本系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的合法性审核。
  全面审核是指合法性审核部门对制定程序和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主体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的合法性审核。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制定或者经政府同意由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的初审;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在征求意见或者会签过程中,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合法性审核的专项审核;本级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的全面审核。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的初审;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合法性审核的专项审核;明确的专门审核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的全面审核。
  第八条  部门制定或者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或者联合制定部门在征求意见或者会签过程中,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合法性审核的专项审核;制定部门或者牵头制定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的全面审核。
  第九条  合法性审核部门应当严格审核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主体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依据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证明事项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十条  制定主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部门以及起草部门,按照分工和时限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送、程序衔接、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向制定主体报请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二)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三)制定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相关部门书面反馈意见;
  (五)本部门办公会议研究相关记录;
  (六)本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七)本部门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意见;
  (八)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依据、起草过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主要问题说明等内容。
  第十三条  制定主体对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材料,应当从程序的合法性、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按程序批转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部门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予退回,并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或者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部门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的全面审核。合法性审核部门要求起草部门当面沟通或补正程序、补充材料的,起草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除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外,审核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请示、调研、征求意见、座谈、评估、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经合法性审核后,起草部门对草案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再次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的,审核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初审、专项审核和全面审核,应当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列席会议等方式进行替代。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核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座谈会;
  (三)书面征询有关专家意见等。
  第十八条  未经审核或者不采纳审核意见,以及相关部门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以下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明确负责合法性审核的专门部门,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
  (二)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三)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跟踪本实施细则落实情况,及时指导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链接:图解《铜川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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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机要科
信息审核: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