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8-021647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8〕51号
发文日期:  2018年12月07日 发布日期:  2018-12-11 10:10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2-11 10:1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             

 
铜川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客观、权威地向全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铜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按照《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明确的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本单位预警信息级别。
  第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坚持提前预警、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属地管理的原则。
  提前预警。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突发事件日常监测和分析评估,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力争早发现、早预报、早发布、早预防。
  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主要发布三级预警信息,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
  统一发布。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预警信息审核流程后,交同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属地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工作,并制订本地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流程。
  第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第二章  发布程序

 
  第七条  预警信息的发布实行依申请发布和统一发布相结合的制度。
  市、区县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地区总体应急预案规定,负责相关类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分析研判、审核报批、发布解除。
  对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社会危害的、可预警的突发事件信息,市、区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判定的预警级别,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申请或备案。
  需发布的预警信息经核定级别和审批后,通过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市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八条 发布签发。三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区县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市级部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发。
  第九条 发布流程。三级预警信息由市级相关部门填写《铜川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申请,市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核定预警信息级别,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并就是否需要发布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发布内容等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发布。
  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四级预警信息时,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市级部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时,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发布。
  第十条 发布管理。市、区县气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辖区内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发布预警信息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市级部门要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各区县人民政府或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有上升为三级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当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共享机制。
  市内发生可能影响辖区以外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省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市外发生可能影响本市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市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监测监控,组织专家分析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并对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基层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督促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危化品企业、建筑工地、旅游景点等,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的接收传递工作。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形成区县—乡镇(街道)—村—户直通的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第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协调工作,做好各部门联系和衔接,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培训,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抓好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气象部门负责市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管理、维护和市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技术标准制定,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气象部门报告相关建设运行情况。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主动做好自有发布系统与市、区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接,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和传递预警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及时、准确、无偿传播预警信息。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托应急广播体系,实现与市预警信息发布体系有效衔接,提升预警信息传播能力。
  各级通信运营企业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主渠道作用,通过手机及时、准确、无偿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根据应急需要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发布系统,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政府授权部门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送预警信息。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保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在学校、社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立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重点加强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当地群众。
  气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衔接,建立畅通、有序、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形成从上到下、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扩大预警信息传播范围。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预警信息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对各级领导干部、防灾减灾责任人、基层信息员进行培训,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升各级领导干部防灾减灾能力和广大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演练,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播。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研判预警信息对本地区、本系统影响,按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队伍、装备、资金、物资准备等应对防范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危害。应建立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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