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7-024279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7〕54号
发文日期:  2017年12月21日 发布日期:  2017-12-26 16:35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铜川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2-26 16:3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            

 
铜川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最大限度早期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将全市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高危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2%以下。
  ——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消除血液传播,落实预防母婴传播措施,母婴传播率控制在4%以下。
  ——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较2015年翻一倍。
  二、防治措施
  (一)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增强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
  1. 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针对不同人群特点,开发适宜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和可接受性。宣传、网信、文化广电、卫计等部门应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要让学员在校期间至少接受1次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民政、文化广电、农业、科技等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以及支农、惠农等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居(村)民委员会要采取大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便于接受的方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健全村规民约,倡导公序良俗。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组织要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每年12月艾滋病专题宣传月,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2. 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强化流动人口、青年学生、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教育、卫计、共青团等部门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督促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普通中学要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课,每学年不少于4课时。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部门定期会商机制,积极开展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卫计、民政、工商、工商联等部门和组织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人社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外出务工人员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岗前职业培训等内容,力争做到流动人口、农村转移劳动力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全覆盖。
  3. 切实做好重点场所宣传教育。交通运输、旅游发展部门要在车站、旅游景区等客流集中场所张贴、播放艾滋病防治宣传画和音像制品,摆放免费宣传资料。住建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建筑工地农民工安全教育内容,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文化广电、工商部门要督促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公安、司法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公安、司法、卫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公安、旅游发展部门要敦促宾馆等可留宿场所、相关公共场所在登记服务台放置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二)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控制性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
  1. 强化社会综合治理。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传播艾滋病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落实与艾滋病相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卫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品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宣传、公安、文化广电、网信、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管理,结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及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2. 着力控制性传播。加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人群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促使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工商、商务、旅游发展、文化广电、卫计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相关规定,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加强男性同性性传播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开展信息互通、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卫计部门要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实施综合干预措施,降低家庭内传播;加强性病防治,及时对性病病人进行规范化诊断治疗,主动为性病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做好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性病筛查与性病规范化诊断治疗服务。
  3. 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减缓新吸毒人员的增加速度,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有机结合,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公安、卫计、司法、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管控吸毒人员,规范开展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帮助他们戒断毒瘾回归社会。对于适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转介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接受正规治疗。卫计、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正常秩序。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健全业务工作流程,为入治人员提供全程规范、安全合理的治疗服务,提高入治率,降低脱治率。
  (三)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和随访服务规范性,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传播
  1. 加强检测网络建设。卫计、质监、公安、司法、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支持艾滋病实验室建设,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根据防治需要适时增设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加强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艾滋病检测能力,积极拓展检测项目。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检测点,开展艾滋病检测业务。
  2. 扩大检测服务范围。积极推进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以及普通人群健康体检。公安、司法、卫计部门要加强合作,为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检测机构要通过网络、电话预约等多种手段,主动为有意愿人群和有感染艾滋病风险人员提供方便的检测咨询服务。积极探索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相衔接的机制,大力推广快速检测和自我检测。引入公平竞争机制,探索实行政府购买第三方检测机构服务方式,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及时准确的CD4+T淋巴细胞和HIV-1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服务。
  3. 提高随访服务质量。卫计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随访服务,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及检测、医学咨询和转介等,告知其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及相关政策法规,督促他们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结合定期随访工作和“一对一”服务要求,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建立健全流出地、流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转介机制。公安、司法、卫计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的告知及医学咨询、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
  4. 加强疫情监测研判。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疾控机构要加强疫情数据评估核查,进一步强化疫情分析能力,为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卫计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研判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强化艾滋病疫情、耐药监测、信息分析与利用,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四)全面落实血液核酸检测和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持续减少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
  1. 落实血液核酸检测工作。卫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加强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血站要对供应临床的血液开展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强化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加强信息化建设,降低“窗口期”传播风险。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减少艾滋病等传染病高危人群献血率,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及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调查处置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维护艾滋病防治人员的身心健康。
  2. 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卫计部门要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有机结合,提高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能力,促进孕产妇及时接受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在巩固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覆盖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干预服务。
  (五)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
  1. 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卫计部门对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实施抗病毒治疗,科学合理设置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等工作流程,提高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可及性和及时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诊疗指南,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及时调整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制度,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得到及时、连续、全程、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加强流动人口中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工作,探索建立异地治疗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公安、司法、卫计等部门要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中医药发展、卫计部门要健全中医药参与艾滋病防治诊疗工作机制,推广适宜中西医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覆盖面。
  2. 加强合法权益保障。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就学等合法权益。卫计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变化,适时调整承担综合医疗服务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需要。医疗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等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民政、人社、卫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确保感染者和病人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教育、卫计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人社部门与用人单位要落实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相关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妥善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3. 强化救助政策落实。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鼓励有条件区县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加大保障措施。民政、卫计、红十字会、工商联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扶贫、卫计部门要加大对贫困地区精准扶贫力度,支持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公安、司法、卫计、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工作。
  (六)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
  1. 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将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卫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鼓励、培育、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提供技术支撑,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社会组织应当在医疗卫生专业机构指导下,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艾滋病咨询及动员检测、艾滋病性病诊疗、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转介等服务,在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心理支持、安全性行为教育、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动员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主动检测。
  2. 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引导作用。卫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通过多渠道筹资,扩大艾滋病防治基金规模,建立监督评价机制,确保基金安全,提高项目成效。依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择优竞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申请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要依托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培育扶持从事艾滋病防治且符合成立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登记。引导社会组织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申请政府购买艾滋病防治服务项目。
  3. 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独特作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相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考核内容,制定符合本地疫情特点和工作实际的防治规划,明确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主要措施,落实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要充分发挥预防控制艾滋病领导小组等协调机制作用,定期分析和研判评估艾滋病流行形势,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防治合力。要积极推进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探索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新模式。各相关部门要夯实防治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有序有效推进防治工作。
  (二)加强体系建设。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地艾滋病防治需要,健全配齐防治机构,进一步优化医疗、基层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提高整体防治水平。要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分析研判和防治效果评价能力,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防治能力。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救治能力建设,完善经费补偿机制,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在绩效工资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要积极组织开展各部门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防护培训,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区县政府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将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依据财力状况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卫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卫生整体规划,加大对疾病预防控制、艾滋病定点医疗等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必备设备购置的支持力度。
  (四)加强科研工作。科技、卫计等部门要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根据我市实际需要,统筹研究部署艾滋病相关科研工作。积极争取中省艾滋病科技专项项目,加强与省级业务单位技术合作,大力推广艾滋病防治新技术引进应用,为提升我市防治工作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五)加强督导评估。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对本行动计划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确保本行动计划各项任务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市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本行动计划的督导与评估方案,并于2020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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