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省财政厅《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性环节。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同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种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工程)预(概)算、竣工决(结)算都必须经财政投资评审审查。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办法,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项目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依据评审机构的审查结果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拨付财政资金;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审查批复财政安排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评审结果;
(六)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七)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八)依据年度评审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核查等业务,结合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评审经费。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五)需进行绩效评价的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和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建设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的评审;
(十三)财政投资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核查)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项目评审文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代建)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项目下达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财政投资评审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下达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下达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及时通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参加与工程项目评审相关的工程现场协调会,材料、设备招标会,参与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等工作事项;
(四)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经下达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的效力:
(一)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是财政部门核拨款项、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
(二)招标控制价的评审结论是实施招标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三)项目效益评审结论是安排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及有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2年12月28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铜川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铜政办发〔2012〕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