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7-023057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7〕46号
发文日期:  2017年11月29日 发布日期:  2017-12-05 17:07
公文时效:  废止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内涝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2-05 17:0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城市内涝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铜川市城市内涝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城市防内涝应急组织机构
      2.2  市城市防内涝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  重点防御对象
      3.2  预防预警信息
      3.3  预警级别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2  I级响应
      5.3  II级响应
      5.4  III级响应
      5.5  IV级响应
      5.6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6  灾后处置和灾情统计
      6.1  灾情统计
      6.2  灾情评估
      6.3  灾后救助
      6.4  灾后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组织保障
      7.3  应急物资保障
      7.4  应急队伍保障
      7.5  市政公用设施保障
      7.6  值班和信息保障
      7.7  技术和社会动员保障
      7.8  宣传、训练和演练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9.2  预案实施时间
      9.3  相关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和处置城市内涝灾害,规范城市防内涝应急行为,提升应急抢险能力,保护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防汛应急预案》《铜川市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铜川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内涝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城市防内涝应急组织机构
  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为全市城市内涝防治综合协调机构,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任指挥长。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府新闻办、武警铜川市支队、市气象局、省桃曲坡水库管理局、铜川供电局、电信铜川分公司、移动铜川分公司、联通铜川分公司、广电网络铜川分公司。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内涝办)设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兼任。
  各区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设立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防内涝应急工作。
  2.2 市城市防内涝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城市防内涝工作,根据汛情宣布启动、终止城市内涝应急预案。
  2.2.2 市防内涝办职责
  负责传达、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防内涝工作的安排部署,分析评估暴雨、洪涝灾害,督促检查各区城市内涝防灾、抗灾、救灾工作;及时收集、汇总、传递、报告城市内涝信息和防内涝工作情况;汇总、编发城市内涝和灾后重建工作简报;负责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日常工作。
  2.2.3 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城市防内涝应急物资保障计划的制定和灾后重建重大项目指导监管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的防内涝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城市内涝区域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城市内涝抢险工作秩序。
  市民政局: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的损失评估;指导受灾区开展灾民生活救助和救灾捐赠工作,监督检查救灾物资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防内涝设施建设、维护,应急演练,城市内涝抢险,水毁修复等资金的安排和落实。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因降雨引发的城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城市内涝灾害恢复重建用地保障。
  市住建局:参与城市内涝救灾工作政策制定;负责直管公房和房屋建筑施工工地的防内涝排查;指导因城市内涝受灾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配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做好城市防内涝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交通系统防内涝工作。灾情发生时,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负责人员、物资转移等救援工作。
  市卫计局:负责受灾区医疗救护和疫情防治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保障汛期所管辖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负责市防内涝办人员配备。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城市内涝救灾新闻发布及舆论引导工作。
  武警铜川市支队:组织武警部队执行重大城市内涝灾害的抗灾救灾任务,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受灾区社会治安。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降水实况等决策气象服务信息。
  省桃曲坡水库管理局:负责汛期供水区域安全供水和供水设施抢修工作。
  铜川供电局:保障汛期城市安全供电和电力设施抢修工作。
  电信铜川分公司、移动铜川分公司、联通铜川分公司、广电网络铜川分公司:保障汛期通讯畅通,负责本系统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重点防御对象
  全市共37个城市内涝隐患点,重点防御对象为:党政机关要地、城市经济中心等重点单位,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城区易积水地段、交通干道、建筑工地及危房稠密居民区等。
  3.2 预防预警信息
  3.2.1 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及时向当地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报送气象信息。
  3.2.2 各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应建立监测网络,在本辖区内每个城市内涝安全隐患点及重点区域,安排专人实时监测积水水位,及时获取预警信息,并上报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
  3.2.3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气象局、省桃曲坡水库管理局、铜川供电局等单位要及时向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上报本单位灾害预警信息。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对可能受影响区域进行评估分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可能出现交通堵塞、市政公用设施损毁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情况,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启动预警响应。
  3.3 预警级别
  城市内涝预警分I级(红色预警)、II级(橙色预警)、III级(黄色预警)、IV级(蓝色预警)四个级别。
  (1)I级(红色预警):收到气象部门预报,预计未来3小时雨量达到100毫米以上。
  (2)II级(橙色预警):收到气象部门预报,预计未来3小时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
  (3)III级(黄色预警):收到气象部门预报,预计未来6小时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
  (4)Ⅳ级(蓝色预警):收到气象部门预报,预计未来6小时雨量达到20毫米以上。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城市内涝灾害,各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应将涝情、灾情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涝情、灾情及时上报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报送情况要及时准确、真实有效,电话报告必须在灾害发生20分钟内,书面报告必须在灾害发生1小时内。对于涝情较严重,难以确定情况的,应落实专人跟踪监测,进行续报、终报。
  4.1.2 各成员单位、各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在城市内涝发生后1小时内用图文、影像等形式及时向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汇报涝情、受灾情况、救灾措施等动态。
  4.1.3 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及时将上报信息核查确认并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4.1.4 重大灾情信息报告
  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各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立即按有关预案进行处置,并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把所掌握的情况报告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
  (1)确认有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后应在第一时间上报。
  (2)确认因城市内涝引发的特大、重大和较大的险情、灾情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上报。
  (3)各成员单位、各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要对重大险情、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展及处置情况进行续报,续报间隔不超过2小时。遇紧急特殊情况时,应随时上报具体情况,直至险情、灾情排除或结束。
  (4)重大险情、灾情报告: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报告内容应包括原因分析、死亡或失踪人口的基本情况等;重大险情报告内容应包括险情发生地的基本情况、险情态势及抢险情况等;重大灾情报告内容应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4.2 信息发布
  4.2.1 发布原则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发布形式
  主要包括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印发简报等形式。
  4.2.3 发布内容
  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与相关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会商后主要发布以下内容:
  (1)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预警响应信息及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灾情: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灾情发展趋势和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措施等。
  (3)内涝抢险安排部署、工作动态及成效: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内涝抢险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1.1 根据内涝灾害发生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四个级别。
  5.1.2 各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开展城市防内涝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5.1.3 各成员单位、各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汛期实行领导带班制、24小时值班制。
  5.1.4 出现涝情,且未达到预警级别时,区级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与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单位具体负责设施巡查和道路积水清理工作。城市内涝险情发生后,受灾区当地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抢险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负责向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报告涝情,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并抄送有关单位。
  5.2  I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3小时雨量达到100毫米以上,或者已经达到100毫米且降雨持续,城区危旧房屋大面积倒塌。城区主要干道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开始积水,积水深度达到50厘米以上,造成大面积交通中断或者交通瘫痪、停电、停水、停气等情况。
  5.2.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发布启动I级应急响应命令,各成员单位、各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同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总指挥长主持会商,各成员单位、市级相关单位、各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参加,并汇报有关情况,总指挥长作出抢险部署。
  (3)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负责同志带领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赴一线指导城市内涝抢险工作。各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负责同志在涝情发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所有抢险队伍全部到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4)各单位、社会各团体应组织人员做好本单位的城市内涝抢险工作。出现全区域性灾害天气叠加影响时,由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组织调度协调,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全区域、跨地域共同应对。发生险情的所在地政府,根据各区城市内涝应急预案全面进行内涝应急抢险和危险地区群众转移工作。
  (5)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根据各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需要,调拨市级抢险物资,商财政部门下拨抢险资金,商相关部门支援抢险工作。
  (6)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赴抢险一线指导城市内涝抢险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帮助重灾区做好城市内涝抢险工作。
  (7)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应急预案和职责做好城市内涝抢险工作。
  (8)各成员单位、各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密切关注雨情、灾情、工情变化,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迅速传达省、市会议精神,通报涝情及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
  (9)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及灾情统计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统一发布内涝救灾的动态和新闻。
  5.3  II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3小时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经达到50毫米且降雨持续,城区危旧房屋部分倒塌。城区主要干道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积水深度达到30厘米以上、50厘米以下,造成多处地下设施进水,城市主干道交通中断、市政公用设施损毁等情况。
  5.3.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发布启动II级应急响应命令,各成员单位、各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同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各成员单位、市级相关单位、各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参加,并汇报有关情况,指挥长作出抢险部署。
  (3)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负责同志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赴一线指导城市内涝抢险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援。所有抢险队伍全部到岗,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控制城市内涝势态发展,必要时由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进行社会动员。
  (4)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组织人员深入一线、重点部位,检查城市防内涝准备情况,确保各类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处于开通状态,并督促各单位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5)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根据实际及时派出专家组,对各区城市防内涝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6)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应急预案和职责做好城市内涝抢险工作。
  (7)各成员单位、各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密切关注雨情、灾情、工情变化,并随时将情况上报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
  (8)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通报涝情及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将城市内涝抢险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抄送有关单位。
  5.4  III响应
  5.4.1 启动条件
  6小时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经达到50毫米且降雨持续,城区危旧房屋严重漏雨,威胁居民安全。城区主要干道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积水深度达到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造成局部地下设施进水,短时严重交通堵塞和市政公用设施损毁等情况。
  5.4.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发布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成员单位、受灾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同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受灾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等单位参加,指挥长作出抢险部署。
  (3)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同志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赴一线指导城市内涝抢险工作。统筹协调公安、交通运输、住建、教育、供水、供电、各通讯运营单位等,与受灾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等联合应对城市内涝险情、灾情。受灾区抢险队伍全部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4)相关成员单位、受灾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城市内涝抢险工作。所有抢险队伍全部待命,确保通信畅通。重点内涝抢险地段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加强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5)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将雨情、灾情、工情及时上报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并做好群众安全避险工作。
  (6)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
  (7)各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安排内涝隐患点监测员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及时上报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核实汇总后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抄送有关单位。
  5.5  IV响应
  5.5.1 启动条件
  6小时雨量达到20毫米以上,或者已经达到20毫米且降雨持续,城区危旧房屋漏雨。城区主干道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开始积水,积水深度达到20厘米,造成交通拥堵、市政公用设施损毁等情况。
  5.5.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发布启动IV级应急响应命令, 相关成员单位、受灾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同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市防内涝办主任主持会商,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受灾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参加,市防内涝办主任作出应急安排部署。
  (3)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同志带队到现场指导城市内涝抢险工作。受灾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负责辖区内城市排涝、抢险和现场处置等工作。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排水及抢修工作。
  (4)各抢险单位加强对涝情的监测,及时向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上报涝情及抢险情况,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核实汇总后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抄送有关单位。
  5.6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5.6.1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及时调整内涝应急响应级别,并将情况及时抄送市委、市政府。
  5.6.2 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及时宣布终止内涝应急响应。
  6  灾后处置和灾情统计
  城市内涝灾害发生后,各成员单位、各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要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在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修复水毁工程,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核实、汇总灾情,并及时报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
  6.1 灾情统计
  各级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负责做好本部门、本辖区内涝灾情的核实、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市防内涝办负责收集、核实、汇总全市城市内涝灾害及因内涝引发的重大险情、灾情等信息。
  6.2 灾情评估
  城市内涝抢险工作结束后,市防内涝办及时总结城市防内涝工作,作出科学评估,上报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上报市委、市政府。
  6.3 灾后救助
  重大内涝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灾情核发灾区生活救助和灾后重建资金。
  6.4 灾后重建
  灾后重建由各区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根据灾情和实际,制定本辖区的恢复重建方案。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力完成灾后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城市内涝预防和抢险专项资金。
  7.2 组织保障
  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落实防内涝安全责任制。各区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实际每年及时修订、完善本级城市内涝应急预案,报市防内涝办备案。市防内涝办组织有关人员检查各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防内涝措施。
  7.3 应急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分片负责的原则,各级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储备必需的防内涝物资,并进行合理配置。建立防内涝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储备和管理制度,加强对物资器材的储备和动态管理,保证各类防内涝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得到及时补充和更新。
  7.4 应急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各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成立应急抢险队伍,每年安排不少于2次城市防内涝应急演练,保障应急抢险及时有效。险情严重时武警部队和群众抢险队伍及时配合抢险,确保城市内涝抢险顺利进行。
  7.5 市政公用设施保障
  各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单位负责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7.6 值班和信息保障
  7.6.1 各成员单位、各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接到城市内涝预防预警指令后,应增配人员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
  7.6.2 各通讯运营单位保障信息网络畅通。
  7.6.3 各新闻单位根据市城市防内涝指挥部指示及时发布应急抢险信息和动态。
  7.7 技术和社会动员保障
  7.7.1 市防内涝办、各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应建立城市内涝隐患点数据库,重点区域地理、地质条件数据库,排水设施数据库,实现城市内涝抢险数据快速查询。
  7.7.2 各区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要根据实际建立城市防内涝专家库,发生城市内涝险情时,根据需要派出专家指导抢险。
  7.7.3 根据城市内涝灾害情况,各级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做好动员工作,适时组织社会力量投入城市内涝抢险。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 宣传
  各级城市防内涝组织机构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城市防内涝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防灾救灾意识。
  7.8.2 培训
  各级防内涝组织机构应经常组织内涝抢险技术骨干和内涝抢险队伍,参加城市防内涝和抢险救灾知识培训,增强从业人员防灾救灾能力。
  7.8.3 演练
  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防内涝演练,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职责,增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和实战水平。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城市防内涝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履责不力或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3 相关预案
  9.3.1 《铜川市防汛应急预案》
  9.3.2 《铜川市城市防洪预案》
  附件:铜川市城市防内涝机构物资储备点一览表和铜川市城市防内涝机构抢险队一览表.doc


网络编辑:机要科
信息审核:何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