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7-017209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7〕39号
发文日期:  2017年09月11日 发布日期:  2017-09-13 17:12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9-13 17:1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            

 
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铜川市委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发〔2017〕12号),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组织起草全市城市管理工作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增加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建立城市管理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划入市规划局承担的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方面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权(依法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除外);
  (四)划入市住建局承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权;
  (五)划入市环保局承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划入市工商局承担的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乱摆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七)划入市公安局承担的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八)划入市水务局承担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九)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无照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省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城市管理工作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执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行业建设专项规划、维护费用的年度计划,拟订城市管理执法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方面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立城市管理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督促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协调中省驻铜单位参与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健全完善执法预警体系和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体系,着力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四)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考评全市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及协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做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
  (五)负责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执法中重大、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执法方面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六)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专项治理活动;负责城市照明、景观亮化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内涝防治管理工作。
  (七)负责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工作。推行实施行业技术指标、产品标准,参与公用产品价格制定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相关企业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
  (八)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总体规划和设置规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规划设置管理工作。
  (九)负责利用现代数字信息技术,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推进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执法有关信息公开工作。
  (十)按照市、区县两级职责分工及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集中行使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从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划入部分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时,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上述范围内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一)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全年工作计划、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负责起草有关文件;负责文秘、公文管理、政务公开、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安全、提案议案、接待、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目标责任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协调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局门户网站的建设、维护与更新;负责局中心工作的宣传报道;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编制干部教育发展规划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系统基层组织建设及党建工作;负责内部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晋升、社保、退出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协管人员的管理。
  (三)计划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局重大项目计划,各项专项资金、国有资产和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统计和资金管理、监督;负责各项规费的收支管理;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
  承担城市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及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拟订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细则;承担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普法宣传、综合行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负责有关政策宣传、咨询和解释工作,受理和组织处理投诉举报;承担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听证、国家赔偿及信访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查、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协管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的工作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执法协作制度,负责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联络;指导并监督区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协调重大、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法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方面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许可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集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便民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服务窗口的监督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担的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六)市政管理科
  拟定城市市政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制定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和改造的年度计划,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公园、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养护工作;负责城市亮化工作;负责城市道路、街巷、广场、公共绿地、园林等标准化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内涝防治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照明的节能管理和城市绿色照明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
  (七)园林绿化科
  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考核园林绿化日常养护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制定及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负责绿化补偿费、赔偿费的核定;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园、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八)公用事业科
  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公用事业行业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城市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企业经营的监管,以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安全管理;负责市属城市公用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实施行业技术指标、产品标准,参与价格制定并监督执行;监管城市公用企业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
  (九)市容环卫科
  负责拟订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容市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卫生责任区”的协调管理;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监督、指导、协调工作;拟订大型户外广告、全市门头牌匾和洗车场设置规定,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区职责分工。北市区大型公共绿地和一、二马路及一、二马路连接道路的绿化、行道树、下水道、路灯等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北市区卫生保洁及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管理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分别由王益区政府、印台区政府负责。新区已建成移交的广场、绿地、城市道路及道路的绿化、行道树、下水道、路灯等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和卫生保洁工作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新区未移交的广场、绿地、城市道路及道路的绿化、行道树、下水道、路灯等市政基础设施卫生保洁工作由市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区两级分别负责各自管护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占用或挖掘、城市绿地临时占用,城市树木砍伐、迁移及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等审批事项。
  (二)违法建设治理方面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市规划局负责对建设行为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认定,并参与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违法建筑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市住建局负责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的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并对实施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查处;市人防办负责对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的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市安监局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不符合安全设施设计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设计标准等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三)城市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市环保局负责依法组织对建筑施工、餐饮服务业、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过程中违法排放油烟、烟尘进行监测,并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
  (四)占道经营及食品摊贩管理方面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无证无照商贩在城市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随意摆放、占道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市工商局负责管理和规范固定门面房和市场内经营行为和交易秩序;市质监局负责零售商品的称重计量监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摊贩、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对占道经营处罚过程中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占道经营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五)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设置规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查处;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违法内容的查处。
  (六)车辆违法停放管理方面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查处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市公安局负责对在各种禁停道路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
  (七)城市河道治理方面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防洪工程竣工验收、取水工程验收等工作。
  (八)关于城市养犬管理方面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城市养犬管理方面相关部门职责划分,依据《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5〕10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九)有关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承担城市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责任,制止和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各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继续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及行政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等职责。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告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审批、许可、管理中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应当在作出许可或审批决定的同时告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将违法案件立案情况及时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应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十)建立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制度。公安机关要依法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开展执法,加大对妨碍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要推动公证机构对重大执法行动和执法关键环节采取证据保全,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十一)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权责权限划分意见,依法梳理明确职责边界,理顺职责关系,按程序对各自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并完善执法有关手续,建立健全可操作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管理和执法合力。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网络编辑:机要科
信息审核:机要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