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7-002302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7〕5号
发文日期:  2017年02月08日 发布日期:  2017-02-09 15:58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外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2-09 15:5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铜川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以下简称驻外机构)管理工作,严格规范运作,加快职能转变,优化资源配置,推动驻外机构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根据《陕西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陕清理规范办字〔2016〕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市政府驻西安办事处、市政府驻西安办事处招待所管理工作。
  第二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区县政府一律不得设立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及驻外机构。
  第三条  驻外机构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驻外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遇有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应经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第五条  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每季度末,驻外机构应将主要工作和重要活动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每年7月中旬,报告上半年工作情况;年底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报送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举证资料。
  遇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向市政府办公室请示报告。
  第六条  驻外机构主任、副主任因公或因私离开驻地,应严格按照《中共铜川市委办公室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领导干部请假报备工作的通知》(铜办函〔2015〕9号)规定履行请假报备手续。
  第七条  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每半年召开一次驻外机构座谈会,年底召开驻外机构负责人述职述廉会议,及时总结工作,交流经验,通报情况,研究有关问题。
  第八条  驻外机构应严格按照市编委会批复设立机构,不得擅自增设、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和权限,不得擅自设岗、违规增加干部职数。
  第九条  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人社局备案批准,不得擅自借用或聘用工作人员。
  第十条  驻外机构县级干部任免和管理,按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任免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由各驻外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驻外机构应加强运行经费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办法所称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驻外机构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开展业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二条  驻外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制定年度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
  驻外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运行经费,并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  驻外机构应按照市财政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申请并组织实施办公用房维修、公务用车配备和更新、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十四条  驻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和通报制度,组织开展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十五条  驻外机构运行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有关制度。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
  驻外机构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六条  驻外机构各种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审计。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务监督和检查制度,做到票据真实有效、手续规范完善。市政府办公室应联合市审计局每年对驻外机构至少进行一次财务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驻外机构资产属市政府所有,由各驻外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使用。驻外机构要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切实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  驻外机构资产配置,应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报批。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按照规定实施政府采购。资产处置应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条  驻外机构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抵押和对外担保。凡资产出租、出借,须经市政府批准并报市级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所得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上缴财政。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一条  驻外机构所属经营性资产,应严格按照政企分开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向社会征集专业经营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驻外机构有公用住房的,一律实行公寓化管理。工作人员入住时应签订入住协议,离职后应在3个月内交回原住房。逾期不交的,按照约定罚则进行处理。经驻外机构劝退,仍拒不退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市有关公务活动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公务活动范围,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格公务接待报销有关规定,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
  第二十五条  公务活动实行审批制度,由驻外机构主要负责人在《接待任务审批表》或者派出单位公函上批示同意后方可接待,对不同批次能够合并的要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中、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据有关差旅费管理制度和规定,在定点饭店或内部接待场所安排,严格执行《铜川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准。
  第二十七条  公务活动用餐,按照市接待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铜接发〔2015〕5号)规定执行,原则上以自助餐为主。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10人以内的,陪餐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陪餐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驻外机构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对公务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切实做好驻外机构档案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确保文件档案资料完善;并按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向市档案局移交档案资料。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及省、市有关保密要害部门管理办法和秘密载体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三十一条  切实做好涉密人员、涉密文件管理,不在互联网及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设备中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依据市考核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委托考核单位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铜考办发〔2014〕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三十三条  驻外机构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公务员日常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驻外机构党团及工会组织;加强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有计划地对干部进行在职培训,不断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埋头苦干、务实奉献的高素质队伍。
  第三十五条  驻外机构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认真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落实监督执纪问责“十项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初与驻外机构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年至少组织实施一次党风廉政工作检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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