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6-022472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6〕61号
发文日期:  2016年11月02日 发布日期:  2016-11-03 17:24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铜川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11-03 17:2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            

 
铜川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号)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6〕1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粮食局会同市编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铜川调查队、农发行铜川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提升粮食流通能力、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和抓好监督考核落实8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及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指标,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指标,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元月底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指标,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实地检查。考核工作组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各检查小组组长由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领导担任),到被考核区县实地检查,形成检查考核报告。
  (四)结果审定。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自评报告、部门评审意见和实地检查情况,结合日常工作,作出综合评价和考核等次初步意见,经考核工作组研究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
  (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县政府或市新区管委会给予表扬,且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整改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不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粮食局约谈该区县政府或市新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区县政府或市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细责,于2016年11月3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铜川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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