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6-022471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6〕60号
发文日期:  2016年10月30日 发布日期:  2016-11-03 17:19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11-03 17:1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79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质量和效能,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修订完善规章制度。积极推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工作,形成较为完善的配套法规规章体系,推进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特种设备、油气管道等行业领域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将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以及近年来安全生产实践中探索和总结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和经验作为修订完善地方性规章制度的重点。
  (二)健全完善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和安全性能低下的设施设备、工艺和技术。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涉及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的改造力度。按照简政放权要求,研究制定行政许可取消、下放后安全监管政策措施,保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对国家强制性标准要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并按照行业特点,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铜川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加快实现“四级五覆盖”。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落实党政领导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调研、考核问责等制度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四)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我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标检查手册(试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特点以及安全生产状况,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自查自纠、定期报告、定期评估考核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按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业外,其他行业也应当逐步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水平。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机制,以及应急救援处置机制,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五)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全面完成政府监管网格化,推进监管网格和基础台账的规范管理、综合运用和动态更新,建立全覆盖、无缝隙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可靠的运行机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监管措施,按要求开展网格化安全监管,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对实施网格化管理的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实行“定岗位”“定职责”“定考核奖惩机制”,切实做到工作到位、责任到人、奖惩分明。要将“三化”建设(政府监管网格化、企业管理精细化、行业直管专业化)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推动“三化”建设深入开展。
  (六)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制度,各区县政府负责查处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发生瞒报事故、经举报核实的,上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执行不力的典型事故,市政府进行提级调查。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问责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加强对事故隐患的责任追究和问责。
  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七)突出监管执法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加强煤矿、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油气管道、特种设备、农业机械、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执法检查,对重大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单位,要加强联合执法,依法重点整治;已依法予以关闭,死灰复燃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重点打击、从重处罚;对以往发生事故的企业,要重点开展执法检查;对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容易引发事故的,要重点查找问题和隐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尽快予以整改。结合我市实际,将煤矿、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列为监管重点,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各区县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也要根据各自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乡镇(街道办)、行政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
  (八)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科学编制安全生产“十三五”发展规划,并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同步实施,推进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要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备案,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要严格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企业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和风险动态监控,提高标准化达标水平。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按照“一患一档一策”和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隐患治理,对整改难度大、危险性高、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要登记建档,挂牌督办,跟踪督查。切实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严格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抓好粉尘、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
  (九)严格规范监管执法方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监管执法检查,综合运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督查等方式,坚持属地为主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建立完善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踪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依法追责,确保执法的严肃性。
  (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把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监督、失信惩戒机制。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和政府管理事项诚信报告应用服务,为安全生产提供公平、权威、公正的企业诚信评价服务。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对因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在1年内不得参加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各类评优活动,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各类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连续2年进入“黑名单”且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同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十一)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建设统一的数据中心和基础数据库,完成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应急救援、监控预警、行政许可、辅助决策支持、业务协同办公等应用系统建设,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享。
  (十二)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在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条件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的安全市场准入标准,推行第三方参与安全监管工作的方式方法。推动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在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实行承运人责任保险,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工艺、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全方位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
  (十三)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发生,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中,发现当事人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建立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四、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十四)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现有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权力全面梳理,按照职权法定原则进行清理和调整。对没有法定依据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应及时取消,对有法定依据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规定可下放,并已下放给下级政府和部门的,要做好承接落实工作,进一步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对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权力清单和工作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
  (十五)推进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依法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并根据执法计划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明确检查区域、内容、重点及方式等。执法计划要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本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开展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自由裁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完善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开展1次执法案卷评查。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典型案件剖析和通报制度,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纪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建立行政执法效果跟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执法效果,改进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十六)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规范执法环节、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依法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并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能,将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划分到具体环节,将执法责任明确到执法岗位、执法人员。以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权限、标准、时限、程序、责任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等为主要内容,严格规定执法程序。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行政执法随意性。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执法依据,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一、表达清楚、用语规范,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
  (十七)加强执法考核监督。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每年都要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科学设置考评内容、指标和方法,细化执法行为和案件查处工作考评细则,评议考核内容应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是否公平公正等情况。建立执法工作考评体系和奖励机制,将考评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机构、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执法,对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要依法追究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十八)加强监管执法机构建设。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调整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各乡镇(街道办)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能承担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村(社区)、园区也应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切实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按照委托执法的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辖区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九)加强执法保障能力建设。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大安全生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事故预警预防、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执法检查督查等工作的经费支撑。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要求,2016年底前,市、区县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配齐安全监察监测专用设备、防护装备和专用执法交通工具等,办公用房和监管执法专业装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保障基本履职需要。2017年底前,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所有执法人员要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实施安全生产知识公益宣传行动,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治意识。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安全防护应急知识纳入中小学基础教育课程。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上岗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过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对乡镇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加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力度,严格落实培训主体责任,落实保障培训经费,落实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综合执法检查的同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
  (二十一)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强化政治素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坚守红线、勇于担当、开拓创新的意识和能力。强化法治意识,加强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培养职业道德和专业精神,使执法有理、有据、有章可循。强化廉洁自律,严明纪律、严守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忠诚可靠、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
  各区县、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抓好工作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措施的有效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0日            


网络编辑:机要科
信息审核:何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