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6-020265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6〕53号
发文日期:  2016年09月27日 发布日期:  2016-09-30 10:09
公文时效:  废止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铜川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9-30 10:0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7日            

 
铜川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突发环境事件重大风险源分析
  1.6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1.6.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6.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6.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6.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指挥机构
  2.1.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1.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1.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各工作组职责
  2.2  区县应急指挥机构
  2.3  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及风险分析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信息发布
  3.2.3  预警行动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信息报送与通报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机制
  4.3.2  Ⅰ、Ⅱ级应急响应
  4.3.3  Ⅲ级应急响应
  4.3.4  Ⅳ级应急响应
  4.3.5  应急处置措施
  4.3.6  应急终止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社会保障机制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信、交通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练
  7.4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发布与实施
  8.4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34号令)《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铜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铜川市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突发环境事件重大风险源分析
  结合我市实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风险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5类:
  (1)连续重雾霾天气;
  (2)煤炭、水泥、火电等工业企业事故性排放污染物;
  (3)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造成水源或大气污染;
  (4)油气输送管线泄漏;
  (5)工业企业、医院等放射源、射线装置丢失、泄漏。
  1.6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6.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6.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种群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收到超过年剂量限制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工作组、地方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2.1  市级指挥机构
  2.1.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铜川市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我市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2)统一协调较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研究和部署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
  2.1.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作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市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
  (3)了解、协调、督促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检查、指导和协调区县人民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4)发生跨市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联系上级部门及跨界政府,协调共同应对事宜;
  (5)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6)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传达、执行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指令,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6)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的相关事宜。
  2.1.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各工作组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外事办、市文化广电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铜川军分区、武警铜川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区县政府和其他部门。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1)应急专家组。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聘请一定数量经验丰富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应急处置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为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成因、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救援措施、处置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提出相关建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决策咨询方案;参与有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和宣教培训、演练及评估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应急专家补助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2)污染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铜川军分区、武警铜川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3)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铜川军分区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公安、水利、气象等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4)医学救援组。由市卫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协调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组织开展应急测绘,提供抢险救援、灾害评估所需的相关技术保障。
  (6)新闻宣传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文化广电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8)涉外事务组。由市政府外事办牵头,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向中省、其他国家驻我市组织机构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协调处理对外交涉、污染检测、危害防控、索赔等事宜,必要时申请、接受国际援助。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需要,按照高效、实用的原则,对上述工作组进行增减或合并。
  2.2  区县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政府要比照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级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县级政府向市政府及时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向市环保局提出请求。
  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  组织指挥机构
  必要时,市政府或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区县政府应根据需要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应急任务,形成指挥统一、各负其责、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指挥机制。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及风险分析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安全监测、监督和管理,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监、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务、农业、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2预警信息发布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当地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预警信息发布后,同级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区县、乡镇政府及有关企业应当按照预警信息要求进入相应应急状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职责做好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
  预警信息的内容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须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报送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市政府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1)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影的的突发环境事件;
  (4)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省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5)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区县、乡镇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1)初判为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引发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环境突发事件;
  (3)造成或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跨地市影响的环境突发事件;
  (5)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2  先期处置
  发生事故或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先期调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具体响应工作包括:
  (1)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3)立即采取清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
  (4)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5)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6)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承担有关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区县政府要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区属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  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报请省政府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并在省政府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2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Ⅰ、Ⅱ级应急响应,同时向省政府上报有关情况。
  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区县、乡镇政府按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由指挥部主要领导带领的工作组,赶赴现场与当地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共同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专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等及时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查明事件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根据应急专家意见建议,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实施防治措施。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发现超出本级处置范围的情况,应及时向省政府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指导、协助处置。省级、国家环境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时,服从其指挥。
  4.3.3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及时向省政府及省环境保护厅报告有关情况。
  事发地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和事发地乡镇政府,按要求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上报有关情况。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预警信息,采取下列行动:
  (1)立即取得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组建议,通知各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3)派出各应急工作组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2)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调集有关应急力量,配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
  4.3.4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区县、乡镇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事发地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派出由指挥部主要领导带领的工作组,赶赴现场与当地乡镇政府共同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专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等及时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查明事件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根据应急专家意见建议,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实施防治措施。
  视情况或根据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请求,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协助调查事件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3.5应急处置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6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由启动响应的当地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a.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b.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之内;
  c.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d.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e.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区县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由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
  5.2  调查评估
  (1)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办的领导下,及时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2)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3)突发环境事件各应急工作组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报告,并在应急终止后15日内,将总结报告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4)应急过程评价。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根据实践经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3  社会保障机制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障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它险种。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力量、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市环境应急专家组,要及时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级以上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6.2  物资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确保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应急处置人员要装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各专业技术机构要确保能够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先进技术及装备的研发,优先配置环境应急处置先进监测设备和装备。要加快建设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本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1  宣传教育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  培训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专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通信保障、救援等专门人才。
  7.3  演练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企业,制定计划组织对本预案进行演练。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区县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7.4  责任与奖惩
  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区县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应急处置组织不力,致事件扩大或在应急管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环境应急形势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完善本级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应急预案应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政府审批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铜川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及联系方式一览表和铜川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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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