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6-015502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6〕35号
发文日期:  2016年07月20日 发布日期:  2016-07-26 16:55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16-2020年)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7-26 16:5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0日            


铜川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6-2020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1.3.1 险情
  1.3.2 灾情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灾害点基本情况
  2 应急指挥机构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5 应急专家队伍及其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机制
  3.1.1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度
  3.1.2 建立排查巡查制度
  3.1.3 “两卡一预案”制度
  3.1.4 应急值守制度
  3.1.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3.2 监测与预警
  3.2.1 建立健全监测网络
  3.2.2 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3.2.3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预警响应
  3.4.1 Ⅰ级(红色)预警
  3.4.2 Ⅱ级(橙色)预警
  3.4.3 Ⅲ级(黄色)预警
  3.4.4 Ⅳ级(蓝色)预警
  3.5 预警级别调整和结束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2.1 Ⅰ、Ⅱ级应急响应
  4.2.2 Ⅲ级应急响应
  4.2.3 Ⅳ级应急响应
  4.3 地质灾害速报
  4.3. 1 速报时限
  4.3.2 速报内容
  4.3.3 续报要求
  4.4 应急安全防护
  4.5 新闻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技术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2.1 应急调查队伍
  5.2.2 抢险救援队伍
  5.3 资金保障
  5.4 物资保障
  5.5 交通运输及社会治安保障
  5.6 通讯保障
  6 后期处置
  6.1 救灾补偿
  6.2 社会救助
  6.3 抢险物料补充
  6.4 恢复重建
  6.5 损失评估
  7 监督与管理
  7.1 宣传培训
  7.2 应急演练
  7.3 监督检查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8 附 则
  8.1 责任与奖惩
  8.2 预案的实施时间
  8.3 预案解释部门
  附 件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治,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铜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铜川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1.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照危害程度、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3.1 险情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1.3.2 灾情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铜川市境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准确、高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1.6  灾害点基本情况
  我市目前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216处,其中:滑坡107处,崩塌87处,地面塌陷21处,地面沉降1处。分布情况:耀州区77处,王益区61处,印台区28处,宜君县42处,新区8处。直接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2028户7964人,受威胁公路5100米,铁路2000米,文物景区2个,矿山企业20家,学校2所,单位37家。
  2  应急指挥机构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立或明确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地质灾害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市政府设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全市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御、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总指挥长:市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附件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负责日常相应工作,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副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区县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铜川军分区司令部、武警铜川市支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区县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应急保障和群众疏散工作,督促落实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及分工,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与信息上报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煤、电、油、气等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必要时提出动用市级物资储备建议和请求中省给予资金、物资支持的申请;保障粮食和食用油的有效供应;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幼儿园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后受损校舍的恢复重建;负责师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
  省无线委铜川监测站:保障应急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视情况实行局部无线电管制。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对受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的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采取避让措施;参与人员抢险援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抢险,消除隐患;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打击散布谣言、谎报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行为;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市民政局:负责调查受灾人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救灾款物的管理和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接受和安排国内外各界提供的捐赠款物。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灾害调查评估、隐患排查、监测、预报预警;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治理项目勘查、设计、实施,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监测与评价,加强监控,防止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的发生。
  市住建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监测和处置直管房屋安全等灾害隐患。
  市城市管理局:组织抢修市区受损毁的供水、供气等设施,保障供水、供气等生命线正常运行;加强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相关项目的检查,落实防灾措施,对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评估。
  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受灾城镇、乡村重建的规划编制、选址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已建和在建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险情的巡查、监测工作,保障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道路畅通;组织指导基层公路交通部门做好辖区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和修复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爆发流行;做好灾后农牧业的查灾工作,指导灾后农牧业生产的恢复和自救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和排险工作;负责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协调工作。
  市文化广电局:负责播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做好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
  市卫计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监测饮用水,对重大疫情组织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调拨、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等的检验工作。
  市文物旅游局:负责协助旅游景区做好游客安全保障、设施保护和排险,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
  市扶贫局:负责指导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因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加强尾矿库等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测、排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与市国土资源局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铜川供电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电等生命线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电等设施,保障救灾抢险用电及恢复正常供电。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引导、信息发布等工作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及时修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铜川军分区司令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铜川市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西铁局铜川车务段:负责保障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铁路畅通,指导组织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工作和被毁铁路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运输畅通。
  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负责所管辖矿区、生活区的地质灾害监测、防治、抢险救灾及灾民安置工作,向矿区、生活区居民宣传培训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区县主管领导任副指挥长,抽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承担现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处置、管理、协调等工作。
  2.5  应急专家队伍及其职责
  市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由一定数量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附件3)。
  主要职责:应急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通过会商系统与后方专家进行会商,指导救灾工作;对灾情及趋势进行应急评估,提出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意见,为指挥部决策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的日常管理。应急专家补助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机制
  3.1.1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度
  市、区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1.2 建立排查巡查制度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区县、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制度,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及时发现和防范地质灾害隐患。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勘察,查明其成因、危害程度,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的督导与巡查,对难以确认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排查和督导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3.1.3 “两卡一预案”制度
  区县、乡镇政府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应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进行防范。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防灾预案”发到受威胁的部门、单位、居民及相关防灾责任人手中。
  3.1.4 应急值守制度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在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险(灾)情等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高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时效和能力。
  3.1.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各级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规划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展各类工程建设,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防人为活动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
  3.2  监测与预警
  3.2.1 建立健全监测网络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区县、乡镇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国土资源、气象、水务、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开展气象、水文、地质灾害联合监测,建立综合监测预警网络。
  3.2.2 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和完善市、区县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国土资源、气象、水务等部门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与气象灾害预警预报系统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预警时效性及准确性。
  3.2.3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市、区县国土资源局,每年根据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及风险预警研究成果,编制年度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方案,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由强到弱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
  Ⅰ级(红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
  Ⅱ级(橙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
  Ⅲ级(黄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
  Ⅳ级(蓝色)预警:有发生地质灾害的一定风险。
  3.3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市国土资源局与市气象局针对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险(灾)情进行分析研判,形成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及影响范围等。
  Ⅰ级(红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向公众公布,并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Ⅱ级(橙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向公众公布,并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Ⅲ级(黄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向公众公布,并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Ⅳ级(蓝色)预警:由市应急响应管理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签发,向本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不向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及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3.4  预警响应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管理指挥中心对地质灾害预警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对达到Ⅲ级以上的,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发出或收到预警信息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自动启动相应预警响应,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根据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3.4.1 Ⅰ级(红色)预警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领导参加应急值班或带班;市地质灾害应急值班人员收集逐1小时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预警区域内各级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视情况组织区域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3.4.2 Ⅱ级(橙色)预警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级应急值班人员收集逐6小时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预警区域内各级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应急值班或带班;有关区县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必须督促、落实专人对预警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必要时,及时组织预警区域内群众撤离至安全区域。
  3.4.3 Ⅲ级(黄色)预警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级应急值班人员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实时监测,有关区县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出发准备工作。
  3.4.4 Ⅳ级(蓝色)预警
  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加大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巡查和监测力度,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准备工作。
  3.5  预警级别调整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及时调整。超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预警响应结束。
  当预警区域内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时,灾害发生地的应急指挥部根据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险(灾)情应急响应。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所在地区县、乡镇政府必须按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根据险(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并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及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按照预定的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相关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及其责任人按各自职责立即到达规定岗位,紧急组织抢险救灾。
  4.2  分级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各级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等级或地质灾害险(灾)情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Ⅰ级)、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Ⅱ级)、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和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当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时,险(灾)情所在地区县、乡镇政府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4.2.1 Ⅰ、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市、相关区县及乡镇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报省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建议启动地质灾害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区县、乡镇政府按要求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并立即向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报告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地区县、乡镇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同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险(灾)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地质灾害发生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和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按要求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视情况,申请省国土资源厅派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4.2.3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时,由险(灾)情所在区县应急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同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与当地乡镇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险(灾)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视情况或根据区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申请,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协助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4.3  地质灾害速报
  4.3.1 速报时限
  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应立即向区县国土资源局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
  1小时报告: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灾)情发生后,发生地区县国土资源局应立即报本级政府,并在1小时内同时报告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接到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灾)情信息,并经核实后,应立即向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6小时报告:小型地质灾害险(灾)情发生后,发生地区县国土资源局必须在6小时内报告本级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4.3.2 速报内容
  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规模、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
  4.3.3 续报要求
  应急处置过程中,事发地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4  应急安全防护
  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必要的应急安全防护。根据地质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及时疏导可能受威胁的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5  新闻发布
  各级政府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照国家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和我省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6  应急结束
  地质灾害的险(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意见,经市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批准,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  应急保障
  5.1  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及工作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技术支撑能力。
  市、区县应急指挥部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立应急指挥室、视频会商室和值班室。
  加强市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基础支撑、综合应用、数据库管理和移动应急通讯系统,保障平台语音通信、视频会商、综合协调与应急指挥等功能有效运转,不断提高信息化和可视化水平。
  5.2  应急队伍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包括应急调查队伍和抢险救援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抢险救援技术指导和抢险救援。
  5.2.1 应急调查队伍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队伍由市、区县两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应急专家队伍和应急调查技术队伍组成。
  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滑坡工作办公室为同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管理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管理、协调、指挥工作及地质灾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市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队伍主要承担应急调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信息、远程会商及综合分析等技术工作。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综合物探大队、西北有色地质集团有限公司和咸阳西北有色712总队有限公司是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技术支撑单位。
  5.2.2 抢险救援队伍
  应急抢险队伍由武警、消防部队组成,承担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任务。
  5.3  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
  5.4  物资保障
  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5.5  交通运输及社会治安保障
  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对突发地质灾害时的应急交通工具及时组织、科学调度,保证优先通行;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对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绿色通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受灾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确保社会稳定。
  5.6  通讯保障
  各电信运营公司负责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立应急通信配套系统,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6  后期处置
  6.1  救灾补偿
  有关部门、单位和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响应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响应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做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
  6.2  社会救助
  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地质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要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3  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防灾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要求,及时补充各类防灾物料。
  6.4  恢复重建
  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修复灾害损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及防灾专用通信设施,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确保灾后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5  损失评估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量化指标进行科学评估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7  监督与管理
  7.1  宣传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的识别、预防、控制和治理知识;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灾情、险情发生时的自救互救常识等。
  7.2  应急演练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各区县政府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综合实战演练。各区县应急演练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演练结束后,组织实施单位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按时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
  7.3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地质灾害变化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县应急预案应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2  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87号)同时废止。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铜川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络员及联系方式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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