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6-013544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6〕31号
发文日期:  2016年06月27日 发布日期:  2016-06-30 17:30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6-30 17:3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陕发〔2016〕5号)精神,保障我市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的顺利进行,服务好“两稳两优两增”(稳投资、稳产业,优结构、优环境,增就业、增收入),增强经济增长动力,构建新常态下规范、公平、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建设转型铜川、美丽铜川、健康铜川、富裕铜川的战略目标,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为主线,坚持正确化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劳动关系矛盾,推动企业认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完善多部门联动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工作体制,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逐步实现企业用工守法规范,工会组织普遍建立,集体协商有序开展,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社会保险全面覆盖,职工安全切实保障,劳资纠纷依法化解的和谐劳动关系。
  二、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一)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帮助解决因企业欠薪造成的农民工临时性生活困难等问题。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每个施工项目部都要配备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对分包企业招聘农民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准确掌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分包企业要逐月把农民工名册、每名农民工的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送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及时登记管理好劳动合同、考勤记录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等。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畅通投诉渠道,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
  (二)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按照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带薪年休假等规定,监督指导企业落实职工休息、休假办法,公布监督联系方式,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或处罚。规范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三)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监督企业严格落实高温劳动保护及高温津贴制度,尤其是建筑工人、露天环卫工人等重点人群,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企业需支付高温津贴。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四)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落实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引导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
  (五)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突出抓好技能提升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强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尤其是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分流职工的转岗培训。健全和完善校企合作培训体系,提高培训质量。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文化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
  三、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一)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规范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重点提高制造、餐饮、酒店、建筑、零售等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力争“十三五”末我市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加大宣传力度,使职工了解劳动合同的法律保护作用。加强对劳务派遣签订劳动合同、用工比例的监管。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二)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依法推进集体协商,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推动企业与职工就薪酬水平、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职工福利等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以企业工会为协商要约基础,依靠企业工会帮助职工开展协商。企业工会要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三)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健全人社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暨企业家联合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定期召开三方联席会议,联合开展企业集体协商、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检查,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分工,明确职责,人社部门负责联系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做好规划协调、政策完善、信息引导、集体合同登记和协商争议调处等工作。工会负责宣传发动企业工会、指导协商要约、培训职工协商代表、监督集体合同履行和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等工作。企业暨企业家联合会、工商联负责引导企业经营管理者树立协商理念、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指导企业提出要约和应约、督促履行集体合同和加强企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系统开展行业性集体合同要约等工作。
  四、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一)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探索符合各自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权限和职能。
  (二)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厂务公开,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厂务公开。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完善公开程序,充实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
  (三)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按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
  五、完善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
  (一)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加快推进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创新监察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充分发挥投诉举报监督职能,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实行“一书一表”用工管理,强化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落实各部门职责,涉及违法行为应迅速联动交接,提供有效证据,迅速处置,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加大对非法用工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对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恶意欠薪的失信企业,设立黑名单予以曝光,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形成高效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坚持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推动乡镇(街道办)、村(社区)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工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制度,规范办案程序,加大仲裁办案督查力度,进一步提高仲裁效能和办案质量。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积极探索建立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裁审标准统一的新规则、新制度。畅通法律援助渠道,通过法律援助帮助当事人学法懂法,了解仲裁程序,稳定情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
  (三)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舆情,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发现和积极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建立由人社、公安、住建、工会、企业暨企业家联合会、工商联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预警和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六、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和人文关怀。结合行业特点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职工树立正确、高尚的职业理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义务。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为职工构建共同的精神家园。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拓宽职工的发展渠道,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开展困难职工关爱活动,积极帮助职工解决困难。
  (二)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精神,切实承担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自觉关心爱护职工,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帮助职工排忧解难,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依法用工意识,引导他们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建设,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公布制度,营造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环境。
  (三)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切实加强发展环境问题整治,加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正义、诚实守信、开放文明、服务高效的发展环境。落实好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为广大中小微企业用好用足政策提供常态化服务。引导企业主动转型升级,紧紧依靠科技进步、职工素质提升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竞争力。
  七、构建新形势下和谐劳动关系新格局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合力。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切实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人社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工会要积极反映职工群众呼声,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团结和凝聚广大职工建功立业。企业暨企业家联合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二)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加强各级政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等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工作职能,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要针对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给予支持,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基层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深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和区县、乡镇(街道办)、村(社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支持企业代表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
  (四)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宣传力度。各级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宣传企业关爱职工和职工奉献企业的先进典型,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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