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5-022281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5〕42号
发文日期:  2015-09-14 发布日期:  2015-09-16 17:15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意见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9-16 17:1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52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公路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规划及2015年主要任务
  (一)工作规划
  ——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市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四、五类危桥安全隐患治理;完成184公里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健全完善严查车辆超限超载的部门联合协作机制。
  ——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交通运输部路网结构数据库危险灾害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启动低荷载桥梁的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农村公路县道的安全隐患治理及乡道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启动重要村道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和重要村道安全隐患治理,实现我市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二)2015年主要任务
  市交通运输局完成305省道上马桥危桥改造工程及高楼河避险车道建设;耀州区完成耀瑶路、中淳路、耀旬路、文墓路、耀崾路、耀孙路、联合村路共101公里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王益区完成川瑶路、石坡村路、南红路、五高路共6公里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印台区完成富红路、李庙路、尖陈路、川瑶路、棋周路、红惠路、王铁路共57公里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宜君县完成尧桃路18公里安保工程;新区管委会完成楼安路2公里安保工程。
  二、加强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市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由各区县政府和市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四)2015年9月20日前,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提出的标准,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完成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区县政府和市新区管委会组织完成辖区农村公路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通过隐患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台账。根据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等情况,组织动态复查,每年4月和10月开展定期排查,形成长效机制。
  (五)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市安委会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和县乡公路的挂牌督办工作;各区县和新区安委会负责村道的挂牌督办工作。列入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在隐患治理完成后要开展治理效果评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继续挂牌督办。
  (六)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路安全设施的维护更新。安全性能不适应新情况的,应及时升级改造;安全设施遭到损毁的,要及时进行修复。各级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惩治偷盗、损毁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
  (七)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推广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不断投入交通技术监控等管理设备,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已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交通管理设施。
  三、规范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的安全设施建设
  (八)新建和改扩建公路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要求设计单位全面完善公路安全设施设计,并全额预算资金,确保安全设施投资足额到位并同步建成。各区县政府和市新区管委会要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资,确保新建和改扩建农村公路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市政府将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新区管委会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资的监督,确保不形成新的安全隐患。
  (九)全市各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要求,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公路项目中全面考虑安全设施建设,切实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十)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鼓励采用标准化结构、标准化施工,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四、切实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力度
  (十一)市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保障。按照中、省有关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意见要求,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各区县政府和市新区管委会在财政预算内保障。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省资金,支持区县政府和市新区管委会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十二)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汽车制造、公路建设和公路运输、保险等相关行业企业参与公路安全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探索引入保险资金,拓宽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五、强化公路安全管理
  (十三)各区县政府和市新区管委会是全市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照《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铜政
  发〔2015〕16号),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长效治理,加强治超执法力量,落实治超工作经费,制定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建立交通运输、公安、工信、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组成的综合治超联合协作机制。
  (十四)全市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工信、工商、质监、商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营运准入等环节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改装车辆行为,严格追究非法生产、改装企业责任,坚决杜绝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出厂上路。对正在使用的非法生产、改装车辆要强制整改,对非法拼装车辆要强制拆解。
  (十五)全市各级国土资源、工商、安监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砂石料场、矿山、煤矿等重点区域货物生产和集散地、装卸现场的源头治超监管工作,对交通运输部门通报的货物生产企业、装卸企业违法行为,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罚,把好货物装载源头关口。
  (十六)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货运源头巡查,严格执行治超“一超四究”和“黑名单”制度,及时将货物生产企业、装卸企业违法行为通报国土资源、工商、安监等部门,及时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违法行为通报公安交警部门。
  (十七)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公路超限检测站、卸货场及流动检测执法的治安管理工作,坚决打击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落实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扣分制度,完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员信息通报和处理流程,健全联动机制,加强治超协作。
  (十八)各区县政府和市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高速公路消防安全的检查指导和应急管理,组织公安、安监、高速公路主管部门及运营部门及时处置高速公路发生的火灾事故。加强高速公路隧道消防验收工作,在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的指导下,公路隧道经营管理部门要对隧道消防设施进行严格验收,确保隧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十九)有关桥梁、隧道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在桥梁隧道附近设置明显禁止采砂区域标志,保护桥梁基础和隧道结构安全。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置在禁采区的非法采砂取石行为。
  (二十)公安、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运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危险化学品车辆检查职责,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隧道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3〕27号)要求,在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入口前设立检查站,严防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驶入高速公路特长隧道,确保高速公路隧道安全。公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处罚车辆超速行驶、货车擅自非法改装、货车在高速公路上长时间占用客车道行驶、客车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公路通行秩序。全力做好隐患治理期间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积极做好公路施工改造对交通的影响,及时公布隐患路段分布情况及治理进度,加强隐患治理路段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二十一)各区县政府和市新区管委会负责各区县、新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组织领导,按照要求落实工程建设财政预算资金,有序组织实施,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切实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二十二)市交通运输局要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全市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规划,积极争取中、省支持,统筹安排全市年度建设任务,及时向社会公布计划和项目开工、竣工等情况。
  (二十三)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完成后,根据审批管理权限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时应邀请同级公安、安监等部门参加,验收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备。在我市境内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并通知市级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共同参加验收,验收结果报市政府。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交付使用;已建成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已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的,在隐患整治到位之前要对线路进行调整;因客观条件无法调整的,应暂停营运。
  (二十四)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将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安全隐患整治不符合要求,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地区新建公路项目的审批,由此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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