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5-011902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5〕26号
发文日期:  2015-06-01 发布日期:  2015-06-03 11:14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关于
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6-03 11:1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               

 
关于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交通运输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局  市住建局

 
  为加强全市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巩固和深化全市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成果,充分发挥公路的使用效能,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和要求
  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道、省道建筑控制区及建筑控制区外一定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我市执行山区标准: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建筑控制区外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货物集散地、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其外缘与建筑控制区外缘的距离为50米。公路用地为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内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以内,一律不得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新建、改建而被划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改建、改变其使用用途。
  二、工作职责
  全市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工作由市、区县政府统一领导,交通运输、国土资源、规划和住建部门按要求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严格执法。
  (一)交通运输部门:在公路规划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公路途径区域的城镇规划和乡村规划,处理好公路安全畅通和服务沿线经济发展的关系,尽量避免公路穿越集中连片建筑,防止出现公路街道化现象。
  (二)国土资源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发布公路两侧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公告,在编制或审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对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用途进行管制,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以同级人民政府名义公告。
  (三)规划部门:在编制和审核城乡规划时,应征求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涉及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货物集散地、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的,应尽可能在公路一侧,以垂直于公路纵向、单边纵深组团的方式进行布局,避免沿公路条状发展。
  (四)住建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含农村建房和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核发建筑许可证时,事先必须得到规划部门的意见,方可核发准建手续。
  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建和规划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除公路保护需要外,原则上禁止在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批准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在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私搭乱建,对路政管理部门立案查出的涉路违法建筑,国土资源、住建部门不得颁发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证书。
  三、工作规则
  实行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管住建、规划的副市长为第一召集人,主管交通运输的副市长为第二召集人,主管国土资源的副市长为第三召集人,参加联席会议的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日常工作。原则上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有关情况,加强沟通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区县政府也要按要求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制度,负责做好本辖区的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工作。
  (一)建立交通运输、国土资源、规划、住建部门会商审批制度。市、区县国土资源、规划、住建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审批建设用地及建设项目时,与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范围部分重叠的,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应通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7个工作日内召开会商审批会议。
  (二)建立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公路拓宽改造协议拆迁机制。在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划定以后,交通运输部门确认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时,应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在公路拓宽改造时,涉及拆迁问题的,按照协议执行。
  (三)建立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日常管理机制。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建、规划部门应对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进行排查,建立管理档案,并加强日常巡查,每月巡查不少于20天,及时制止违法新建、改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对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划定前合法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产权所有人应与交通运输部门签订协议,保证不在原址进行改建或扩建,不改变其使用用途,并做好建筑物独立排水系统和路宅隔离设施;
  (四)建立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非公路标志标牌规范设置机制。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非公路标志标牌的管理,坚决杜绝出现影响公路行车安全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凡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区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五)建立最严格的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限制活动制度。严禁在公路特大型桥梁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桥梁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桥梁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的采砂行为,严禁在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范围内,以及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的采砂、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倾倒废弃物等行为。在上述范围内发生上述行为的,交通运输、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制止,或由市、区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六)建立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违法建筑联合执法机制。在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内违法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由市、区县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公安等部门联合依法处理。
  四、责任追究
  (一)各区县政府是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加强管理监督和宣传引导,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尽快划定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范围,积极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交通运输、国土资源、规划、住建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批准在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由批准单位撤销审批手续,清理在建、已建建筑,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行政一把手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规划、住建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的工作力度,对不重视、不配合、不落实有关要求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违规办理审批手续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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