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8-021387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8〕49号
发文日期:  2018年11月29日 发布日期:  2018-12-06 14:31
公文时效:  废止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
(试行)》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2-06 14:3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             

 
铜川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调动工作积极性,努力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升级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人民调解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等情况进行等级评定。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一级为最高级。对评定为等级人民调解员的,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件,等级证件由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调解协会统一设计、制作。
  第三条 在司法行政机关(新区综治办)备案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可以申请参加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
  第四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由市、区县司法局和新区综治办会同同级人民调解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区县司法局应当会同人民调解协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
  第六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讲政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法律知识;
  (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没有发生因调解不当导致民事转为刑事案件或非正常死亡事件;
  (三)未出现因徇私舞弊,调解不公,导致当事人投诉、上访,经查证属实的。
  第七条 一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十年以上;
  (二)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能独立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在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纠纷、预防群体性矛盾纠纷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累计调解民间纠纷200件以上,调处成功率不低于98%,调解卷宗规范,优秀调解卷宗不少于40件;
  (四)为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骨干,能对其他人民调解员起到传、帮、带作用,在全市或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工作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在调解工作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以上且获得4次以上优秀;
  (五)调解工作实绩突出,经验做法具有推广价值,因调解工作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
  第八条 二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熟练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和基本方法,能独立开展比较复杂、疑难的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三)累计调解民间纠纷100件以上,调处成功率不低于95%,调解卷宗规范,优秀调解卷宗不少于15件;
  (四)为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骨干,在本区县或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在调解工作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以上且获得2次以上优秀;
  (五)因调解工作受到区县级以上表彰。
  第九条 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基本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了解、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和基本方法,能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三)累计调解民间纠纷50件以上,调处成功率不低于90%,调解卷宗基本规范;
  (四)为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力量,在本乡镇(街道)或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在调解工作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以上。
  第十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一般在第二季度完成。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登记表;
  (二)本人二寸免冠彩色近照两张;
  (三)获得区县级以上表彰,提供相应获奖证书复印件;
  (四)调解成功案件情况一览表;
  (五)本人独立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方式:
  市、区县司法局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新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由新区综治办负责);市、区县人民调解协会应当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
  二级和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填写登记表。村(社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当地司法所审查后统一上报至区县司法局;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区县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上报至区县司法局;由区县司法局会同人民调解协会组织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并颁发相应等级证件。市司法局指导设立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填写登记表后,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上报至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调解协会组织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并颁发相应等级证件。
  一级人民调解员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填写登记表,经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区县司法局;区县司法局会同同级人民调解协会审查后统一上报至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指导设立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填写登记表后,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上报至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会同同级人民调解协会组织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并颁发相应等级证件。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单位应当根据人民调解员自身素质、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核,对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进行升降评定。晋升等级原则上逐级晋升。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破格晋升。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不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原评定等级不予保留,等级证书予以收回。如以后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可接续原先工作情况,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对等级人民调解员的履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一般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可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分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考核工作由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调解协会按照评定的任务分工组织实施。区县司法局将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和等级人民调解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人民调解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调解纪律,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二)调解纠纷数量、调处成功率;
  (三)调解卷宗制作规范情况,调解纠纷信息按规定及时录入系统情况;
  (四)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司法所要求,按时完成矛盾纠纷排查和信息报送等工作情况;
  (五)有效预防、制止民间纠纷激化,无民事转为刑事案件发生;
  (六)在调解活动中融入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服务情况;
  (七)按规定参加人民调解学习培训和司法行政系统职业培训考试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具体考核标准,由评定单位结合当地实际制订。
  第十八条 经考核连续两年不符合相应等级评定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由原评定单位对其等级予以降级。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定单位撤销其人民调解员等级并收回相应证件。
  (一)徇私舞弊、调解不公,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接受当事人吃请和财物的;
  (三)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四)具有过失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经查实因弄虚作假骗取人民调解员等级的;
  (六)其他需要取消评定等级情形的。
  第二十条 区县司法局应将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上报市司法局。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业绩和等级,对人民调解员实行奖励或补贴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一级人民调解员进行奖励,每人每月奖励人民币500元,由市、区县财政各负担50%。
  第二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定额补贴制,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经费列入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兼职人民调解员实行“以案定补”。口头调解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每案补贴不得低于50元;调解一般性纠纷,并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每案补贴不得低于80元;调解复杂纠纷,每案补贴不得低于500元;补贴经费列入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补贴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发放,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费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补贴,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行业保障。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二十八条 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结果和履职考核情况,应当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事迹突出的,应予以宣传表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网络编辑:机要科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