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8-021386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8〕48号
发文日期:  2018年11月29日 发布日期:  2018-12-06 14:17
公文时效:  失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星级评定
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2-06 14:1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星级评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             

 
铜川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星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全面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作用,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对象为村(社区)、乡镇(街道)和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以及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条 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一星级、二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工作由区县司法局、新区综治办会同同级人民调解协会进行评定;市司法局指导设立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星级评定工作由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调解协会进行评定。三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工作由区县司法局、新区综治办初评后报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调解协会进行评定。
  第四条 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实行申报制。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照评定办法自评后,向司法所申报,经司法所初评后上报区县司法局、新区综治办;乡镇(街道)和区县司法局、新区综治办指导设立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向区县司法局、新区综治办申报;市司法局指导设立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向市司法局申报。市、区县司法局和新区综治办根据申请并结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建设情况,在本级权限内进行评定。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权限范围内对申请星级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评定办法逐一比照、核实、检查,确保评定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严肃性。
  第六条 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挂牌制。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志牌由评定星级的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市司法局统一的式样制作(星级标志牌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铜皮表面、褐色木质边框、红字红星,规格为40cm×30cm)。星级标志牌应悬挂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外墙醒目、适当位置。
  第七条 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由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申报程序提出复审或晋升星级申请,报送两年来的工作材料,呈报相应评定权限的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审定。晋升星级或降低星级的,收回原星级标志牌,发放新的星级标志牌。未按时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称号撤销,标志牌收回。
  第八条 申报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达到“五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账)、“六落实”(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的要求。
  (三)两年内人民调解员没有发生因调解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民事转为刑事案件以及没有发生因违反调解纪律或者违法违纪行为被罢免、撤销人民调解员资格的。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新区综治办)会同人民调解协会每年对辖区内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形的,由评定机关视情节轻重及时撤销星级、降低星级或作其他处理。
  第十条 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和考核标准分为组织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规范化建设、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四类,具体评分标准按照《铜川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星级评定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实行百分制,得分在80-89分的,可评定为一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分在90-95分的,可评定为二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分在96分(含96分)以上的,可评定为三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二条  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采用扣分制,单项扣分不得超过本项总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铜川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星级评定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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