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8-015807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8〕33号
发文日期:  2018年09月10日 发布日期:  2018-09-10 15:35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铜川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9-10 15:3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              

 
铜川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和其他载体形式的资料。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建档案设施建设、人员配置,使城建档案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城建档案应当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异地备份,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业务工作受市城乡建设档案馆的监督、指导。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镇村建设档案的管理,落实管理人员,对乡村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镇村建设档案业务工作受区县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档案室并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收集和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
  第七条  从事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在城建档案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  建设系统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
  (一)城乡勘测与城乡规划档案:
  1. 编制城乡规划所需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成果副本。
  2. 编制城乡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
  3. 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综合管线图,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补绘成果档案。
  4. 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文件资料。
  5.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形成的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文件资料。
  (二)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2. 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城市燃气工程、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城市集中供热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3. 电力、电信、邮政设施工程档案,含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电信管线、邮政设施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4. 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铁路运输站台建设、集装箱运输与长途客运场站设施及铁路、国道和高速公路市区段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5.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工厂、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6. 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含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区建设和古树名木保护与城市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档案。
  7.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含垃圾处理场(站)、大型公厕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8. 村镇规划、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建制镇、集镇及农村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的规划、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档案。
  9. 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10.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工程档案及各专业管线图。
  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工程的前期、施工和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组成;改建、扩建以及重要部位的维修工程档案由设施分布图、施工文件、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组成。
  (三)文物古迹保护档案: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普查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石窟寺壁画和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历史照片、历史记载资料、图纸和修缮纪录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四)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
  1. 城市历史沿革、地名、各项建设和设施发展史等文件资料。
  2. 城乡规划、市政、公用、土地、房产、环保、文物、风景名胜、园林、环卫、人防等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各类开发区形成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
  3. 有关城市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统计、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  形成的城建档案,按照下列规定移交:
  (一)耀州区、王益区、印台区、新区范围内形成的城建档案,向市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
  (二)宜君县范围内形成的城建档案,向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其中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向市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  市级建设系统各行业管理部门的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按规定收集整理保管使用1-5年后向市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汇总和移交,应当从工程(含人防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人防、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明确要求(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工程档案的编制不得少于两套。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编制应当与工程进度同步,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了解档案移交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陕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书》;未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涉及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市档案局参加。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陕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和经过验收的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陕西省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的维修,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实际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五条  移交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建档案应当移交原件,并按照国家规范要求以纸质、电子、声像等形式移交。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包含竣工测量成果和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并签注有关内容。
  (四)档案材料的整理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并按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第十六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以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被撤销的建设单位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移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用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城建档案的密级划分与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提供利用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其保管的城建档案实施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及时抢救破损和变质的城建档案。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光盘、磁盘或者其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
  (二)电子、声像档案的存放,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具备载体存放环境。
  (三)对库存电子形式的城建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存。
  (四)建立城建档案资料信息库、目录库,汇编城建档案综合信息。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等措施,确保城建档案安全。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编制检索工具。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单位公函等有效证件,填写查阅登记表,不得损毁、涂改、批注档案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档案完整性的行为。
  查阅密级“秘密”以上的档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捐赠、寄存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二十五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城建档案,按照《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或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文件解读链接:图解《铜川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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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机要科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