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7-015790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7〕35号
发文日期:  2017年08月16日 发布日期:  2017-08-22 17:16
公文时效:  失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拍卖
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8-22 17:1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规则》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             
  
铜川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网上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本市行政区域(市辖区)范围内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则。国家及地方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网上出让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以下简称网上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铜川市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并将拟出让宗地、个矿的交易条件及相关信息资料在网上交易系统上发布,通过互联网利用网上交易系统接受竞买人的竞买申请、报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网上报价结果或者网上竞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第四条  网上出让活动采用全市统一的网挂系统,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确保网上交易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通过互联网接入网上交易系统,依法参加铜川市行政区域内的网上出让活动。
  竞买人通过互联网参加网上出让活动必须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六条  网上出让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出让公告;
  (二)竞买人依照规定,向陕西省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资质证书的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办理CA数字证书;
  (三)竞买人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查阅或下载有关文件并提交竞买申请;
  (四)竞买人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
  (五)网上挂牌出让的,竞买人参与网上报价及网上限时竞价;网上拍卖出让的,竞买人直接参与网上限时竞价;
  (六)根据网上报价结果或网上限时竞价结果,网上交易系统向竞得人发送《成交确认书》。
  (七)网上交易结果公示。
  第七条  知晓竞买人信息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与竞买人和系统有关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网上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公告(以下简称网上出让公告)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铜川市人民政府网、市便民服务管理中心网、市国土资源交易网以及报刊等媒体公开公布。出让宗地、个矿交易条件及相关信息应在网上交易系统上同步发布。
  网上出让公告可以单宗地、个矿公告,也可以多宗地、多矿联合公告。
  第九条  网上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应当至少在交易开始日前20日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条  网上出让公告期间,因特殊情况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宗地、个矿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个矿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交易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出让活动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等有意竞买人均可在网上浏览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相关信息,并根据需要自行对网上出让的宗地、个矿进行现场踏勘。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二条  竞买人应当在陕西省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资质证书的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办理有效的CA数字证书后,参与申请和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办理CA数字证书时应按系统操作说明填写表格,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竞买人对其提供的信息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竞买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如遗失密码、数字证书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
  第十三条  在竞买申请之前,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铜川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指南、网上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和拍卖或挂牌出让文件,并了解出让宗地、个矿相关信息及交易条件。
  申请人对网上出让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咨询。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拍卖或挂牌文件及宗地、个矿现状无异义,并视为同意接受网上出让相关规定、规则的约束。
  第十四条  竞买人申请竞买宗地、个矿,应按网上交易系统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竞买人身份等相关信息,并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书。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联合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联合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申请竞买多宗地、多矿的,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五条  竞买人应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指定银行生成的随机保证金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块竞买宗地、个矿,需竞买多宗地、多矿的,应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应当以竞买人的身份交纳。
  竞买人在申请报名截止时间前按要求提交申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符合条件的,网上交易系统赋予其竞买资格。未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或未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网上交易系统将不赋予其竞买资格,均不得参与网上报价。
  第十六条  网上出让不接受除网上竞买申请以外的如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建立竞买人信用平台,凡信用平台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单位、法人及其控股、参股股东均不允许参与网上出让活动。  
第四章  网上拍卖  
  第十七条  采取网上拍卖方式出让的,参与拍卖一宗地、个矿的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竞买人少于三人的,网上宗地、个矿拍卖出让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在规定拍卖开始时间直接进入网上限时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且为增价幅度整数倍;在报价限时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第十九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为:网上交易系统以4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的任一时刻产生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产生该报价的时刻起重新开始4分钟倒计时。4分钟倒计时内没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则停止接受报价。并确定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但最高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第二十条  依规设定的出让底价,应于网上拍卖活动开始前30分钟内,由系统后台操作人员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输入网上交易系统。
第五章  网上挂牌
  第二十一条  采取网上挂牌方式出让的,不受参与人数限制,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报价。在挂牌期限内,竞买人可多次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且为增价幅度整数倍。符合条件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挂牌期限届满,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则挂牌结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经系统询问后,有竞买人愿意参与网上限时竞价的,方可转入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二条  挂牌期限截止,网上交易系统限时4分钟在线询问是否参与网上限时竞价,竞买人应当在4分钟内作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网上交易系统,超过4分钟未提交的,则不能参加网上限时竞价。有竞买人愿意参与网上限时竞价的,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竞价起始价开始网上限时竞价,并按出价最高且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网上交易系统以4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4分钟。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上交易系统出现该宗地、个矿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上交易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及出让结果。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第二十四条  有底价出让的,应于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内,由系统后台操作人员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输入网上交易系统。 
第六章  网上出让成交  
  第二十五条  直接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的网上拍卖活动,在4分钟倒计时内没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则停止接受报价。并确定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但最高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第二十六条  网上挂牌期限内无竞买人报价的,网上挂牌不成交。
  网上挂牌截止时只有一人报价不转入网上限时竞价的,按以下方式确定竞得人:
  (一)在挂牌期限内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二)竞买人报价不低于底价,挂牌成交,该竞买人即为竞得人。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加竞买的,挂牌期限届满,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按以下方式确定竞得人:
  (一)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期限截止时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但最高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二)网上限时竞价中有人报价,以挂牌结束时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但最高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第七章  其他规则
  第二十七条  自网上出让成交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竞得人应在网上交易系统在线打印《成交确认书》,在竞得人栏签名、盖章,并按照《成交确认书》及拍卖或挂牌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含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授权文件、竞买保证金交纳证明、联合竞买文件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竞得人提交资料进行审查核对,并验证竞得人身份,验证合格后,与竞得人签订书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网上出让活动结束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铜川市人民政府网、市便民服务中心网、铜川市国土资源交易网等同时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
  第二十九条  未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在网上出让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发布中止或终止网上出让活动公告,中止或终止网上出让活动:
  (一)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中止或终止出让活动的;
  (二)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
  (三)涉及宗地、个矿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价格的重要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的;
  (四)因网上交易系统遭受破坏、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以及网络恶意入侵等非交易服务机构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因竞买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网上出让活动不中止,也不终止。
  上述中止事项消除后,可恢复网上出让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中止事项消除后,应通过原公告渠道发布恢复网上出让活动的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为防止网上交易系统因网络延迟不能及时接受数据及信息,竞买人应当尽量避免在期限截止前的最后1分钟内进行报名申请、报价、竞价。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宗地、个矿不能正常网上出让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撤销该宗地、个矿交易。
  第三十四条  网上出让过程所涉及时间,除竞买保证金以银行系统记录的到账时间为准外,其余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八章  网上交易系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网上交易系统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操作细则,确定系统管理工作人员(系统管理人员应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主管用地、矿产科室及相关机构人员组成)。并根据各自职责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管理、监督、操作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网上交易系统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监控网上交易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按照相关的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二)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及CA数字证书;
  (三)非报价期间,管理工作人员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进行详细记录;网上报价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的,必须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纪检监察人员监督并详细记录;
  (四)管理工作人员禁止删除日志数据;网上交易系统每天定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
  (五)系统将自动记录并保存竞买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在网上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活动。网上出让活动中止、终止或者结束后,管理员应将系统自动记录的相关信息下载并打印成纸质文档,交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机构存档;
  (六)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竞买人信息和网上交易系统涉密信息和数据。
  第三十七条  在网上出让活动中,自公告发布开始至活动结束,应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纪检监察人员对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进行封闭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与网上交易系统相关联的有关银行和CA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系统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保守有关秘密。
  第三十九条  知晓竞买申请人信息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与竞买申请人和系统有关的信息。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系统以CA数字证书、用户名和密码进行身份认证。竞买人应当防范网络风险,保护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安全,并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和密码。
  因竞买人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CA数字证书遗失、密码泄漏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等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  因网上交易系统遭受破坏、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以及网络恶意入侵等非交易服务机构因素,导致竞买人不能及时进行登录、下载、申请、缴纳保证金、报价、竞价等,市国土资源部门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竞买人在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被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视为竞买人自身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竞买人在网上出让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联合竞买的,联合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擅自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无故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竞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取消其竞得资格,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竞得人逾期交纳土地成交价款或逾期、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的;
  (二)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三)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四)竞得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况的。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原竞得人纳入土地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予以公示。被纳入土地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的用户不得参加铜川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出让活动,系统自动识别并限制其参与竞买。
  第四十五条  网上出让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与竞买申请人、竞得人和系统有关信息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市公安网监部门应对网上交易系统给予重点保护;市财政部门应对网上交易系统维护费用予以保障,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四十七条  宜君县网上出让活动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限期5年。2015年7月8日发布施行的《铜川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网络编辑:机要科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