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9-019001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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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12 10:45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铜川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 扩大区域范围医保配套保障措施的通知
铜医保发〔2019〕44号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19-12-12 10:4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医保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各有关中选药品区域企业、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24号)和铜川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铜川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医保发〔2019〕41号)精神,做好医疗保障部门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制定相关配套保障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基金预付政策
       按照中选药品的价格和约定采购量明确采购预算,落实预付资金,确保及时支付药款。在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医保经办机构向医疗机构拨付预付款,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在签订购销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按药品采购款的40%预付;采购量达到约定量50%后,再预付药品采购款的50%;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根据中选品种实际采购量予以清算;市医保局对以上各环节完成情况确认后通知医保经办机构付款。医疗机构要按合同约定时限,及时与中选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结算(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将医保基金拨付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拖欠企业药款,不得采取承兑等方式变相延长汇款时间。
       二、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
       对试点扩围中选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部分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过渡期,支付标准不得高于中选药品价格。自愿参与扩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允许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3年内调整到位,按以下规定调整:
       (一)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2019年至2020年按原价格下调50%为支付标准,2021年按原价格下调80%为支付标准,2022年调整到位。
       (二)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三)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
       三、完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集中采购药品
       在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的基础上,结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对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不按规定时限付款等行为进行惩戒。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机构,不调减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研究建立激励考评机制,科学合理支配因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结余的资金。
       四、建立医院集中采购考核机制
相关医疗机构应按购销合同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按照“按月监测、年度考核”的方式,监测分析,督促指导,检查考核。监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试点扩围药品集中采购情况,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按时向相关企业结算药款,严防预付基金成为医疗机构周转款。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
       五、加强舆论宣传、开展业务培训
       做好舆论引导,防范社会风险。密切监测运行中出现的舆论风险,做好舆情分析,并把舆情应对作为内部的重要工作内容,重大舆情第一时间必须报告。通过市级主要媒体、医院宣传栏、电子屏,广泛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做好相关利益群体的宣传教育,合理引导改革预期。从12月2日起,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开展扩围政策宣传周活动。
开展业务培训。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人、医保、药剂、医政医管科室负责人及中选药品区域企业负责人和市内相关配送企业代表进行培训。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公示公开透明。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中选药品销售价格及参加扩围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名单,增加透明度,方便患者选择。
       (二)开展采购和使用监测。对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进行定期监测,通过省药采平台市级监督管理系统监测医疗机构对中选药品的配备情况,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定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使用率、使用量进行过程管控,发挥“一平台、一系统”的作用。
       (三)建立督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民营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严查经办机构、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行为,对使用量低、使用情况不佳、不按时结算药款的医疗机构进行约谈、通报批评。
       (四)实行通报制度。每月定期对各区县、相关医疗机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网络编辑:张家驹
信息审核:冯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