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 位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原因 |
1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建议在《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细则》明确“一般性纠纷”“复杂纠纷”的认定标准和认定主体。 |
未采纳 |
各区县“以案定补”已实行多年,“一般性纠纷”“复杂纠纷”的认定标准和认定主体非常明确。 |
2 |
市财政局 |
建议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区县、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定额补贴制,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定额补贴制,每人每月补贴600元。补贴经费列入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
未采纳 |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区县财政困难,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区县全部承担,将很难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