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 位 |
意见建议 |
采纳 |
未采纳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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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
共征求意见28个单位,其中无意见 23个单位,分别为: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市税务局、耀州区政府、王益区政府、印台区政府。其中5个单位提出了建议,分别是:市新区管委会、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省桃曲坡水库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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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 |
建议将《铜川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笫三章第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项目开工前,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查明地下供水设施情况。建设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改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联系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设施情况,城市供水企业应积极配合建设施工单位做好地下供水设施管位、埋深指认工作。建设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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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 |
1、建议将《铜川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也其他用水,确保城乡供水安全”;建议删除第四条和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七条、第八条合并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和推进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作为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修改为“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供水规划。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相关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作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合并修改为“非居民用水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办理,签订合约,规范供水用水行为。对水表有异议的,申请专门检测机构检测,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作为本办法第十四条。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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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 |
1、建议将《铜川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供水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需要,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供水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需要,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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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议将《铜川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节约用水规划。”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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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议将《铜川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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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议将《铜川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铜川市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待批准后实施。”改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铜川市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报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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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议将《铜川市非常规水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配套建设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的,应同时审查非常规水利用设施设计方案。”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配套建设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的,应同时审查非常规水利用设施设计方案。图纸审查单位应当把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的设计作为图纸审查的一项主要内容。”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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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议将《铜川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五条“排水户在办理排水接入许可时,应先提供由规划部门的排水管网平面图、环评批复文件、排水方案图纸和有关排水资料到市排水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后再到便民窗口办理排水接入许可手续。”改为“排水户在办理排水接入许可时,应先提供由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相关施工图纸,到市排水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后方可便民窗口办 理排水接入许可手续。”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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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省 |
1、建议将《铜川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确需停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当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的24小时前,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向用户公告停水原因、停水时间及恢复时间”改为“城市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或者检修停水或者降低水压的,根据停水范围大小、影响人口的多少确定,并提前24小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向用户公告停水原因、停水时间及恢复供水时间。停水范围在150户以上或影响人口1万人以上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停水范围在150户以下或影响人口1万人以下及个别用户的停水维修由供水企业通知用户。”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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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议将《铜川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免费为公共消防提供用水,消防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企业共同做好公共消防用水量的统计”改为“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免费为公共消防提供用水,消防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企业共同做好公共消防用水量的统计,财政适当给予用水补助” |
不采纳 |
《消防法》没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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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议将《铜川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其供水水质负责,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和检测制度,并将检测结果报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改为“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标准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和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国家技术规范,并将检测结果报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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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议在《铜川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中增加三十一条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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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 |
1.建议将《铜川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改为“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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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议将《铜川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七条“各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定期向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水计划”改为“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向城市供水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并下达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取水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新增或临时取用水单位应当于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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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议将将《铜川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城市年均用水量前十位的用水户应当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为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科学合理的用水数据,以便及时调整用水计划指标。”改为“各用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挖掘用水潜力,强化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水平。”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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