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川市加快文化旅游体育产业融合发展
奖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9-11-28 16:2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序号

单位名称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1

市体育局

第六点“重点业态奖补”中的第三条“支持举办体育精品赛事”中最后一句,“分别按实际支出赛事总费用的50%、30%、20%给予奖励”改为“分别按实际支出赛事总费用的50%、30%、2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采纳,修改为“分别按实际支出赛事总费用的50%、30%、2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2

 

 

市财政局

 

 

1.因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政府审定后设立,具体金额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及具体项目奖补测算统筹安排不做具体规定,建议将“三、财政支持”段修改为“设立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业态培育、品牌建设、宣传推介等”。

未采纳,专项支持要明确。

2、建议在制定本办法时,统筹考虑现行政策应有连续性,不应与现行规章制度冲突(如企业发展奖补部分对文化旅游企业奖励应与《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相一致;文化旅游企业厂房补助必须是文化旅游企业在市级工业园区自建厂房,应与《铜川市市级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意见》一致)。

采纳,修改为“对我市当年新增的规上文化旅游体育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规上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业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按照我市新建标准化厂房建设奖补政策,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在市级工业园区内自建的厂房,市财政每平方米补助300元。”

3、重点业态、品牌建设、宣传营销等新增奖补,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未采纳,新增奖补金额参照我省西安、汉中、宝鸡、商洛等市标准,处于中下水平。

3

 

 

市委宣传部

 

 

1、五、“企业发展奖励”中(一)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发展,“规上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建议修改为“规上文化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采纳,修改为“规上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2、“八、宣传营销奖补”中(一)鼓励企业或社会组织参加文化旅游体育展会,建议修改为“对经市委、市政府授权且参加市域外文博会、旅游交易会、旅游商品博览会等展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摊位费补助50%,参展补助不超过5万元。(摊位费与参展补助不重复奖补)”。

采纳,修改为“对经市委、市政府授权或由市级宣传、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组织的市域外文博会、旅游交易会、旅游商品博览会等展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摊位费补助50%,参展补助不超过5万元。(摊位费与参展补助不重复奖补)”

3、“九、人才激励政策”中(一)(二),建议明确奖补标准、奖补金额,注重政策制定的实用性与操作性。

未采纳,因人才激励政策方面涉及面广,应视情况而定。

4

市统计局

第一页中“文化旅游体育产值达到1000亿元”:目前,市统计局执行省统计局的统计方法制度中,有规上文化产业企业营业收入统计报表制度,但无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且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有制订统计法方法制度权限,市级统计部门无此权限,因此“文化旅游体育产值”这一指标无法加工和提供。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统计监测。

未采纳,所提意见为奖补办法实施后文化旅游体育产值统计事宜。

5

 

市自然资源局

 

1、建议将第四点第(一)条中将“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纳入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可优先安排文化旅游体育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废弃地开发文化旅游体育项目的,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改为“对市级以上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重点项目,特别是利用符合土地总体规划的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废弃地开发文化旅游体育项目的,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采纳,修改为“对市级以上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重点项目,特别是利用符合土地总体规划的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废弃地开发文化旅游体育项目的,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2、建议将第四点第(二)条中“。。。。。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文化旅游体育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改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益不存在土壤污染问题或经治理符合土壤环境保护要求的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文化旅游体育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采纳,修改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益不存在土壤污染问题或经治理符合土壤环境保护要求的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文化旅游体育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6

 

 

 

 

 

 

王益区政府

 

 

 

 

 

 

1、第四项土地支持政策中第二小项中“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文化旅游体育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建议修改为“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旧车站、旧铁路等提供符合文化旅游体育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

未采纳,已采纳市自然资源局意见。

2、第六项重点业态奖补中第二小项中“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补”建议修改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补”。

采纳,修改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补”。

3、第六项重点业态奖补中第三小项中“对在我市举办篮球、滑雪、马拉松、电子竞技等体育赛事活动的单位、企业”建议修改为“对在我市举办篮球、滑雪、马拉松、电子竞技、街舞等体育赛事活动的单位、企业”。

采纳,修改为“对在我市举办篮球、滑雪、马拉松、电子竞技、街舞等体育赛事活动的单位、企业”。

4、第七项品牌建设奖补中第三小项中“房间数50间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建议修改为“房间数50间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建议修改为“升级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采纳,修改为“房间数50间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5、第七项品牌建设奖补中第六小项“支持企业研发文创产品”建议修改为“支持企业或个人研发文创产品”。

未采纳,本办法有针对人才的激励政策。

6、第七项品牌建设奖补中第七小项“对获得“中国百强旅行社”和“陕西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建议明确是新评定为的旅行社还是包括已评定为的旅行社。

采纳,修改为“对新获得中国百强旅行社和陕西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7、第九项人才激励政策中第二小项中“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收徒传艺、整理出版技艺资料、开展教育培训和展示活动”建议修改为“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收徒传艺、整理出版技艺资料、开展教育培训和展示活动,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2—5万元)”。

未采纳,因人才激励政策方面涉及面广,应视情况而定。

7

印台区政府

建议将第四部分“土地支持政策”第一点“优先保障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项目用地”中“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转用,按现用途管理。”改为“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转用,按设施农业相关规定管理。”

未采纳,已采纳市自然资源局意见。

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对外经济合作中心、市金融办、市中医药发展中心、宜君县政府、耀州区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无意见。


网络编辑:何江艳
信息审核: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