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来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时间:2019-08-08 16:5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排水的排水户,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为铜川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并承担新区城市规划区及漆沮河河道污水市政主管网范围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排水监督管理。
  各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排水和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市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五条  排水许可经费应列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六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确定重点排水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规编制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综合规划。各区排水主管部门依据全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综合规划,结合实际,依规编制本行政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并报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方案应符合城市排水防涝规划。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排水设施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因施工作业需要办理排水许可证时,有效期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辖区排水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排水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三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水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排水户依法终止的;
  (二)排水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排水许可证被吊销的;
  (三)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且未延续许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 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宜君县排水许可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关于铜川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5部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的说明



网络编辑:何江艳
信息审核:何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