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市非常规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来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时间:2019-08-08 16:5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非常规水开发利用,保障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也称非传统水源,主要有再生水、雨水等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在一定范围内可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三条 本市建成区内非常规水的规划、开发、利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成区内非常规水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非常规水发展规划。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的非常规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节水设施时应当配套建设非常规水利用设施,建设费用可纳入主体工程预决算,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建设非常规水设施的已建项目应当逐步推进非常规水设施建设,加强非常规水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六条 非常规水的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非常规水利用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在出口处标注“非饮用水”标识。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方式投资建设非常规水配套设施,鼓励从事非常规水经营活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经过处理符合标准的非常规水放开经营。
  第八条 雨水收集利用要因地制宜,结合集蓄利用、入渗回补和调蓄排放。
鼓励有特殊污染源的化工企业、医疗机构、金属冶炼和加工企业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收集、无害化处理和利用雨水。
  第九条 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应当达到《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要求,水质用途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指标规范。
  第十条 生活污水,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以上的出水,符合标准、安全、相对洁净的工业排水等可以作为再生水源,鼓励达标处理,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 电镀、化工、印染、冶金等有毒有害行业的工业废水,医疗机构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不得作为再生水水源。
  第十二条 非常规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水质,保证供水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确保科学管理。
  第十三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压、拆卸、移动、穿凿、堵塞非常规水利用设施;
  (二)互相连接非常规水与自来水管道;
  (三)改变非常规水用途;
  (四)擅自接入公共非常规水利用管网;
  (五)提取公共河道中由非常规水利用经营单位提供的景观用水。
  (六)其他损坏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关于铜川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5部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的说明


网络编辑:何江艳
信息审核: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