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来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时间:2019-08-08 16:3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确保城市供水用水安全。
  第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保护、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遇到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和推进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
  第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供水规划。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相关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编制供水方案,如有需要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九条 城市供水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新建住宅按要求设计和施工,已建住宅逐步改造。
  第十条 城市供水用水设施单位应当制定老旧管网更新方案,定期检查,及时更新,确保安全运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用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企业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抢修;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通知用户,立即抢修,并承担损失和维护费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供水用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等应当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具有相应资质企业改装、拆除或迁移。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公布,确保供水安全。
  (二)保证正常供水,不得擅自停水,规范计量和收费。
  (三)建立管网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排除故障。
  (四)严格执行供水服务标准,增设网点,公示收费和维修政策和标准。
  (五)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供水人员进行体检。
  (六)接受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机关的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非居民用水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办理,签订合约,规范供水用水行为。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如对水表有异议,可申请专门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维护供水设施和用水安全,不得损害城市供水,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自建设施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
  (二)擅自将有毒有害物质等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
  (三)擅自开挖、取土、堆放物料、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影响管道供水安全。
  (四)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和安全用水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关于铜川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5部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的说明


网络编辑:何江艳
信息审核: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