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8-13 16:2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和陕西省《关于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59号)、《陕西省专利创造资助办法》(陕知发〔2015〕76号)、《铜川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12〕79号),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推进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在铜川市内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本市户籍居民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中国公民。
  一项国内授权专利有多个权利人的,第一专利权人应符合资助对象要求,且只资助第一专利权人。
  第二条 专利创造
  (一)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不超过5000元资助;当年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2000元资助;当年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1000元资助。
  (二)对持续缴费至第6年以上(含第6年,下同)的授权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年费资助,每件专利资助不超过1200元;每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年费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元。
  (三)以上资助累计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总额。
  第三条 专利运用
  (一)对列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助;列入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对列入铜川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评议、专利导航、风险预警等信息利用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经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监理和审核合格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专利管理
  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第三方认证,且当年专利申请量较上年度增幅超过20%的,给予3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专利保护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主动维权且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最终确认被侵权的,按照企事业单位专利维权实际支出经费的50%给予维权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终审胜诉,给予单位专利维权实际支出经费的50%维权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专利资助的实施
  (一)次年第一季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资助申报材料,并依据上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专利申请授权数据,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市财政部门依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审查意见拨付资助资金;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专利资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统一兑付资助资金。
  第七条 专利资助资金从市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资助资金计划;按照各区县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数量与质量等因素,提出年度资助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每年一季度对上季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对以套取资助资金为目的或非正常申请的,取消资助资格,经查实对发放资助资金予以收回,并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资助的专利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铜川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网络编辑:何江艳
信息审核: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