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8-13 15:1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工作,促进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形成与发展,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全市追赶超越转型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加快推进全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是指建立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运用知识产权优势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在全市同行处于领先水平,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知识产权技术运营收入占企业年度销售额的50%以上,对培育全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川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的评定、 管理等活动。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以科技型企业、外向型企业、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企业、拥有自主技术产品的企业为培育重点,主要包括:煤炭环保生产、水泥环保生产、航天科技、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环保陶瓷、生物医药、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的龙头企业。
  第四条 铜川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评定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定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址在铜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设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有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10件(包括有效专利数量、有效商标数量、有效著作权数量);申报至少前1年度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知识产权技术运营收入占企业年度销售额的50%以上且不低于500万元;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分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分析、专利布局与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和知识产权运营等其他知识产权运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其中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分析、专利布局与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运营的数量不少于1项。
  (三)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积极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或兼职知识产权专员1人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贯穿立项、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全过程的知识产权保护预警机制与应对方案,有效降低知识产权风险;申报年度前三年,企业无异常专利申请,无侵犯他人专利和无出现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拥有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重视知识产权宣传和教育,设置知识产权宣传专栏,每年开展知识产权专题宣传、培训不少于2场次,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90%以上,一般职工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60%以上。已形成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企业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申报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铜川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效知识产权目录清单及最后一次年费(或续展)凭证复印件,申报月份前1月份专利申请目录清单及电子申请受理通知复印件;
  (四)企业近3年开展以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分析、专利分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布局与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和知识产权运营等为主的运营项目简介及实施情况;
  (五)企业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预警机制与应对方案等复印件及贯标实施情况;
  (六)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3%以上的证明材料,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只需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复印件;
  (七)申报前3年度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占企业年度销售额的50%以上且不低于500万元的证明材料,有效期内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只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文件的复印件。
  (八)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等方面获奖资料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需附有效佐证材料。
  第七条 各县、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签署推荐意见,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专家将深入企业实地调研核审,择优评审一批申报条件较为成熟的企业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对象。通过评审的企业,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为铜川市知识产权密集型培育企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文,并与入选企业签订正式《铜川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项目合同》。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九条 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对象自获批之日起,应承当以下任务:
  (一)加强组织实施,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同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利用、激励奖惩、培训机制、资金投入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积极开展“贯标”工作,并通过贯标认证或年度复核。
  (二)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高价值专利。要实施知识产权提质工程,加大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力度,积极培育技术先进、法律状态稳定、技术应用前景广泛、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作用的高价值专利,建立基本完善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专利申请量每年递增6件以上或发明专利申请每年递增3件以上,商标品牌价值逐年提升,至少对所拥有的一件核心专利进行专利分析;或著作权密集型企业著作权作品登记量每年递增10件, 商标品牌价值逐年提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每年递增10件;或软件著作权登记量每年递增3件,商标品牌价值逐年提升,发明专利申请不少于3件,至少对所拥有的一件核心专利进行专利分析;或集成电路企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每年递增3件,商标品牌价值逐年提升,发明专利申请不少于3件,至少对所拥有的一件核心专利进行专利分析。
  (三)强化知识产权运营,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要加强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高等院校协同运营,通过知识产权产业化、转让、许可、质押、保险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有效地提升运用知识产权优势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促进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知识产权技术运营收入占企业年度销售额的比例每年增长3%以上,累计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或专利保险或专利分析或专利布局与导航或高价值专利培育或知识产权运营的涉及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2件。
  (四)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积极营造企业知识产权文化氛围。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强化全体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100%,逐步培养一批熟练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规则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条 对纳入铜川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给予下列扶持:
  (一)根据当年市财政资金预算前期给予每家5万元金额资助,主要用于开展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注册、知识产权产业化实施、知识产权运营与布局、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分析、专利分析、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权评价、专利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二)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贴息。
  (三)组织服务机构入企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辅导,指导企业开展“贯标”工作;对开展企业“贯标”获得认证通过的且未取得陕西省知识产权贯标指标的企业,优先推荐入选下一年“陕西省知识产权贯标项目”。
  (四)对符合申报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条件的,优先推荐。
  (五)对实施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陕西省专利奖”等奖项的评选。
  (六)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工作开展效益显著的,优先推荐参加“陕西省企业专利导航分析”、“陕西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等项目的申报。
  (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快速通道,帮助和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八)支持企业人才培养工作,对重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入园进企”专题培训,组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交流活动。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铜川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期限为两年,自获批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书面和实地考察的方式,对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和评价,评价内容是考核企业是否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的情况,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等。
  第十三条 培育期满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组织验收,验收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九条的要求进行。验收通过的企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确认,同时奖励5万元,并授予“铜川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牌匾。
  第十四条 培育工作经费必须纳入企业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在培育次年3月20日前上报上年度财政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报和培育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培育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区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园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在本辖区内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铜川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网络编辑:何江艳
信息审核: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