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9-04-18 16:5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工作,切实缓解困难家庭经济负担,坚决打赢教育脱贫攻坚战,市政府决定,从2019年起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资助200名新录取的困难家庭大学生,确保顺利入学就读。根据国家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的具体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各区县开展困难家庭大学生资助。
  第三条  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受助大学生必须是当年考入全国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第一批、第二批全日制本科院校的铜川市户籍贫困家庭大学生(国家实施免费教育院校除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资助金:
  (一)经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户家庭的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家庭的学生;
  (四)残疾学生;
  (五)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六)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烈士子女;
  (八)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经济能力上学的学生。
  第四条  铜川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5000元,属一次性资助。
  第五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铜川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同家庭经济困难材料、书面申请一并交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核。已在民政、扶贫或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中确认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进行核实,将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申报材料上报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区县民政、工会、团委、残联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需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申请审核材料进行复核,将复核后的拟资助名单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审定,对拟享受资助的对象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举报投诉的,由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调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取消其资助资格。
  (五)受助对象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通知受助者本人。
  第六条  资金拨付和发放:
  (一)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根据各区县当年实际参加高考人数联合下达专项资金和任务,并及时拨付各区县。
  (二)各区县应以非现金形式发放资助金,受助大学生需及时提供本人银行卡等个人相关信息。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年度大学生资助情况及《铜川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金发放表》一并报铜川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资金管理。大学生资助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各区县,各区县财政局拨付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并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责任追究。铜川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贫困家庭大学生“应享尽享”。凡是因工作失职等造成资助失实的,追回资助金并承担相应责任;因各种原因,放弃进入被录取院校就读机会而领取资助金的,经核查属实后追回资助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关于《铜川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起草情况的说明


网络编辑:何江艳
信息审核: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