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8-09-11 14:5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高效、有序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应对道路交通事故,最大程度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铜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
  1.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辖区道路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桥梁隧道交通事故、危化品车辆交通事故;
  2.自然灾害和恶劣天气、大面积拥堵、群体性突发事件等可能对正常交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需要采取交通管制和疏导等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
  1.4工作原则
  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公安局的领导下发挥主力军作用,协同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作战,保证处置工作高效、快速、有序进行。
  2.组织指挥体系
  2.1铜川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处置工作指挥部组成和工作职责。
  成立铜川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处置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公安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成 员:市纪委(市监委会)、市委政法委、市委维稳办、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应急办、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外事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县人民政府、高速公路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区县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制订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相关建议,完成中、省、市交办的重大事项;对外信息的发布;联系军分区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指导、协调区县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兼任。
  主要职责:落实市指挥部的重大决策;协调各区县政府、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发展趋势,为市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的决策建议;汇总和整理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涉事区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涉事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成员由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发生跨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处置工作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的设置地点及负责人。
  现场指挥根据事件具体情况设定信息联络组、现场处置组、秩序维护组、消防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
  主要职责:做好事件处置,下达处置命令;组织实施现场处置,依据现场情况,正确指挥有关部门处置,协调落实处置中的具体事项;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负责对人、财、物和机要档案等及时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全面掌握事件发生、发展的主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上级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处理,安排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2.4指挥部成员职责
  (1)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引导。
  (2)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搜集、预警,准确研判舆情态势和走势,提供科学合理的处置意见和建议,协调相关单位做好舆情应对与处置。
  (3)市应急办:协调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市教育局:参与处置涉及校车、学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5)市民政局:参与处置涉及民政以及民族、宗教问题的道路交通事故。
  (6)市纪委、市监委会:组织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中履行职责的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7)市农业局:参与处置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
  (8)市政府法制办: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提供法律服务。
  (9)市政府外事办:参与处置涉及涉外道路交通事故。
  (10)市公安局: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全市交通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应急救援和先期处置工作,负责信息上传下达,维护事件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负责现场取证;依法处置事件中的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1)市财政局:负责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专项经费,纳入市、区县两级年度财政预算。
  (12)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处置涉及营运性车辆、道路建设等方面的道路交通事故。
  (13)市气象局:及时发布气象信息,预见恶劣气象条件时,应当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14)市水务局:参与处置涉及水利建设、库区建设的道路交通事故。
  (15)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6)市环保局:参与处置涉及环境保护问题的道路交通事故。
  (17)市安监局:参与处置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
  (18)铜川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参与处置涉及军人、军用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
  (19)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扑救火灾、抢险救援、火灾调查等。
  (20)高速公路部门:参与处置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
  (21)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有关事件的处置。
  (22)涉及机构改革单位,由职责承接单位承担相应职责。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局、市气象局等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市指挥部的指挥、决策,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测与报告
  制定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情报信息网络,强化情报信息收集工作,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加强对道路交通信息分析研判,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对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3.1.1预警信息
  (1)交通事故:因道路交通事故预见可能造成主要国道、高速公路、省道发生长距离、跨地市拥堵或出现因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苗头的;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可能产生燃爆、泄漏等情形,需要立即采取紧急疏散、施救,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
  (2)恶劣天气:遇大风、暴雨、泥石流、山体滑坡、大雪、冰雹、浓雾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
  (3)其他原因:因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主要国道、高速公路、省干道、城市道路发生长距离、长时间大面积拥堵的。
  (4)其他事件:因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罢市和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活动以及突发雾霾、沙尘、废气排放超标等事件可能导致主要国、省干道、城市道路发生长距离、长时间大面积拥堵的。
  3.1.2信息报告
  (1)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党委、政府,获取经核实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委政法委。信息报告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2)市指挥部办公室对报告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进行研判后,立即指令事发地先期处置。同时,按照本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确定事件等级,报告市指挥部,并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区县、部门和单位要立即按照本预案规定报告信息,口头报告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对可能属于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道路交通事故的预警信息,经情况确认、数据核实,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分别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3.1.3信息报告主要内容
  (1)报告应简明、扼要。要求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事件的简要经过,以及可能会造成的严重后果或影响。
  (2)如遇有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遇暴雨、及暴雨引起的泥石流或山体滑坡、大雪、冰雹、浓雾等恶劣气象及其他灾害引发的交通事故,还应报告现场环境危害情况。
  (3)如遇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涉及其他社会稳定、安全的事件,还应报告参加闹事与围观群众的大概人数、现场治安秩序、道路交通中断和堵塞等情况,及可能会造成的严重后果或影响。
  (4)请求支援内容要符合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要有针对性、合理性。
  (5)其他确需报告的情况。
  3.2预警行动
  各成员单位和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要迅速核实情况。在报市政府的同时,要考虑事件发生规模、影响,立即拟定相关应对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视情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各市级有关单位要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报告市政府。
  4.应急响应
  4.1分级标准
  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响应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分类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将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划分为四级。
  4.1.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级)
  (1)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含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道路交通事故;
  (2)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主要国道、高速公路、省干道发生长距离、长时间拥堵或出现群体性事件并有扩大趋势的;
  (3)特大桥梁(多孔跨径总长大于1000m或单孔跨径大于150m的公路桥梁)和特长隧道(长度大于3000m)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件,导致重要设施设备功能丧失,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严重威胁桥梁、隧道结构安全的;
  (4)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燃爆、泄漏等情形的,需要立即采取紧急疏散、施救,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或造成道路环境严重污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区域生态功能丧失,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5)因其他原因阻断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拥堵影响半径5公里(含5公里)以上,平均每车延误8小时(含8小时)以上的事件;
  (6)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一级响应事件对待的事件。
  4.1.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I级)
  (1)造成5(含5人)至9人死亡或20(含20人)至29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2)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主要国道、高速公路、省干道发生拥堵或出现群体性事件没有扩大趋势的;
  (3)特大桥梁(多孔跨径总长大于1000m或单孔跨径大于150m的公路桥梁)和特长隧道(长度大于3000m)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件,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桥梁隧道正常同行的;
  (4)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可能产生燃爆、泄漏等情形的,需要立即采取紧急疏散、施救,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或造成道路环境污染、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区域生态破坏,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
  (5)因其他原因阻断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拥堵影响半径3至5公里(含3公里),平均每车延误4至8小时(含4小时)的事件;
  (6)预见或已经出现暴雨、暴雪、能见度≤10米的浓雾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涉及5个(含)以上地市和相邻省份的);
  (7)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二级响应事件对待的事件。
  4.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III级)
  (1)造成3(含3人)至4人死亡,10(含10人)至19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2)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主要道路发生拥堵或出现群体性事件苗头的;
  (3)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无产生燃爆、泄漏可能性的,需要采取施救和一定范围内交通管制措施的。或造成道路环境污染、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区域生态破坏,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
  (4)因其他原因阻断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拥堵影响半径2至3公里(含2公里)以上,平均每车延误2至4小时(含2小时)的事件;
  (5)预见或已经出现暴雨、暴雪、能见度≤20米的浓雾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涉及全市各县区)。预见或已经出现暴雨、暴雪、8级以上大风、能见度≤50米的特强沙尘暴或者大雾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涉及全市各县区)。预见或已经出现雨雪等原因,将导致国(省)道、高速公路等主干道大面积积雪、结冰的;
  (6)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三级响应事件对待的事件。
  4.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
  未达到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等级的群体性事件,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4.1.5恶劣气象条件
  遇大风、暴雨、泥石流、山体滑坡、高温、大雪、冰雹、地震、浓雾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
  4.2事件处置
  4.2.1先期处置
  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先期处置。
  (1)根据事件的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做好应急处置的准备,并根据报告要求及时报告。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应迅速调派足够警力到达现场,划定警界区,对现场进行有效控制,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处置情况及时报告。
  (3)现场处置时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动向,当出现规模升级、事态蔓延及难以控制的局面时,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并提出下一步处置意见;事发地区县党委、政府领导,有关主管部门、单位领导按照预案分工,尽快赶赴现场,参与事件处置。
  (4)本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接收事件处置指挥权,由先期处置转入现场处置,统一指挥事件处置。参与先期处置指挥的人员应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4.2.2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就位后,应迅速进入指挥状态,协调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统一调用所属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决定重大处置措施。
  (2)指令有关主管部门到现场开展工作。
  (3)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指挥现场处置。
  事件涉及部门、单位的主要工作:
  (1)主要负责人迅速赶到现场组织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2)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控制事态发展。
  公安机关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可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1)采取严密措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迅速采取有效交通管制和治安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发展。
  (3)保护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4)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5)适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交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
  (6)依法打击处理事件中的违法犯罪人员。
  4.3分级响应
  (1)I级、II级响应(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对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要在国务院或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领导机构的领导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涉事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要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处置工作;事发地的区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其相关人员要迅速赶赴现场,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实施国务院或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领导机构的重大处置措施,统一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资源;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原因和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领导机构提出工作建议,根据省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领导机构的决定,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2)III级响应(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要在市指挥部领导下由事发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处置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相关人员要迅速赶赴现场,根据市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按照本地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3)Ⅳ级响应
  对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发地的区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处置领导机构按照本地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4)恶劣气象条件
  (5)扩大响应。(因无省级处置响应,无法确定)
  4.4响应级别调整和关闭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由现场指挥部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相关建议,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2)应急响应启动后,现场指挥部可视事件现场处置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相应级别。
  (3)当道路交通事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或已经消除时,由现场指挥部向领导小组提出相关建议,经领导小组批准,宣布解除应急响应,适时终止相关应急措施。
  4.5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严格按照中、省、市有关规定发布,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事件真实情况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区县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善后处理,市委、市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予以配合,并迅速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协助交通事故死伤者亲属申请办理抢救费、丧葬费的垫付工作及其他善后处理。
  5.2群众工作
  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事件矛盾化解工作, 做好死伤者亲属的稳定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发生次生事件。
  5.3总结评估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及时组织开展对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并形成专题报告,在应急事件终止后15日内,将总结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
  5.4深度调查
  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和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道路交通事故开展深度调查。
  5.5完善预案
  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和发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应急预案提出修改、完善和补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各级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领导小组和应急现场指挥部之间的联络畅通。移动铜川分公司、联通铜川分公司、电信铜川分公司按照职责做好应急通信相关保障。
  6.2物资保障
  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车辆、警械、照明、灭火、破拆等设备、器材,保障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保障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
  6.3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参与人员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处置事件的需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制定财政应急保障预案,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4队伍保障
  各区县负责组建由公安民警、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专家参加的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人数市级不少于200人,区县不少于100人。应急预备队所需车辆、通信等保障工作分别由市、区县负责。
  6.5交通保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现场的交通管理和分流疏导,并保障运送物资、装备、器材等车辆优先通行。
  6.6社会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6.7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的法制部门要及时研究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地法律法规,为依法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7.监督管理
  7.1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是我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主要依据。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修订,并报省、市有关部门备案。
  7.2演练
  领导小组应急指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对本预案进行演练;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区县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演练。
  7.3奖励与责任
  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对在预防和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应急处置组织不力,致事件扩大,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我市道路上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对正常交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需要采取交通管制和疏导等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见附件1)。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件
  9.1附件1
  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
  1.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2.桥梁、隧道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件,危及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桥梁隧道正常同行的。
  3.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或可能产生燃爆、泄漏等情形的,需要立即采取紧急疏散、施救,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
  4.造成道路环境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区域生态破坏,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
  5.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主要国道、高速公路、省干道发生拥堵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6.因其他原因阻断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拥堵影响达到一定半径的事件。
  7.预见或已经出现暴雨、暴雪、浓雾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
  8.其他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


  附件:《铜川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网络编辑:何江艳
信息审核:何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