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
(征求意见稿)
来源: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7-10-09 18:4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陕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坚持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铜川、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围绕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为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四个铜川”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政府职能全面依法履行,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等各项工作实现规范化、法治化,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有效提升; 行政执法体制和执法程序基本完善,行政权力实现有效制约和监督,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全面建立;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全面建成;公民法治素养和参与意识进一步提升,规范、透明、稳定、诚信的法治环境基本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明确上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内部相关职能部门的职权,落实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措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承接、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行政许可项目尽可能下放基层管理。推行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制度,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以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保留项目目录,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禁止实施目录以外的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行政审批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推动行政审批行为程序化、信息化、公开化。建立各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实行审批监管线上运行并向社会公开。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取消不必要的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各类年审、年检。落实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办理”“办理时限承诺”等制度,编制细化服务指南,制定审查工作细则。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大幅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优化政府机构职能。落实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理顺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部门之间的职责,依法设定职权,避免职能交叉。坚持职权法定原则,部门“三定”规定应当经过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法律审核。严格落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确保“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统筹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区县政府执行职责。按照中省部署,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取消。(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加强市场监管。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落实放宽企业住所、名称、经营范围登记条件优惠政策,实行简易退市制度,探索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推进落实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探索实行“多证合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政府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落实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建立信息公示、随机抽查、防范化解风险等协同监管机制,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严厉打击制假售假、欺诈侵权、垄断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监管,引导企业和行业组织自律守法。(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广泛运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法失信惩治力度。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工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创新社会治理。落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进社会组织依法治理。加快发展依法自治、规范运行的社会组织,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完成相关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的转移。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2020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城乡群众基层自治和社区治理,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有效防范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自然灾害、网络、群体性事件等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综治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优化公共服务。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围绕市政设施、交通水利、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全面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制定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推进环境监督体制改革,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推进资源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污水处理和排污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开展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市场交易。(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推进依法科学民主立法
   目标:政府制度建设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使政府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措施:
  7.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立法法》和《铜川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坚持立改废并举,建立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改进政府规章起草方式,有关重要行政管理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者委托第三方起草,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定期开展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积极开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的立法调研,科学制定立法计划,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使全市重大改革决策有据可依。重点加强推进新型城镇化、旧城改造、生态治理、污染防治、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址保护建设等方面制度建设,立管用之法、立需要之法。(市级各有关部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9.提高公众参与度。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规、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立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制定《政府规章听证工作规则》,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市级各有关部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10.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落实《铜川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必经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听证或者公开征询公众意见。严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前置审查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上会或签发。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达到100%。对备案审查中发现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纠正;对部门职责不清、行政管理措施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每5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及时按立法程序处理。(市政府法制办,市级各部门,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规范行政决策行为
  目标: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决策质量显著提高,决策效率切实保证,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幅提升,确保行政决策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
    措施:
  1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修订完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市政府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2.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建立公众参与平台,认真落实市政府公众意见收集处理、重大事项决策公开、政务会议开放等制度,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市级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3. 规范重大决策程序。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研究。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邀请相关专家、有序引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及风险评估等内容进行论证。公众意见、听证、论证的结果等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市政府法制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4.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要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加以调整和纠正,减少因决策失误或者情势变更而造成的损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5.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快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实现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全覆盖,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考核、激励制度。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有效规范成本核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购买质量和效率。(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目标: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明显减少,对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措施:
  16.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适应市县政府行政管理实际,强化乡镇政府职能,通过依法委托的方式由乡镇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推进综合执法,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内,原则上只设置一支行政执法队伍,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商务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落实中、省部署,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制度。在有条件的领域探索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建立健全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的运行机制。(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城市管理局、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检察院、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7.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实现行政裁量依据制度化、行为规范化。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逐步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明确执法具体操作流程,建立执法标准,严格按流程和标准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决定、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职责不清、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范围,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事项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市级各有关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8.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统筹推进以网上执法办案系统为重点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与社会征信系统的衔接。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手段。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市政府法制办、市委网信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9.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领域内的不作为、乱作为监督,坚决纠正和惩处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的行为。动态管理执法依据和岗位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及政府机构改革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执法依据,并向社会公示。健全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推行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制度,重点考核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有计划的日常全员执法业务培训、网络培训和考试,探索培训考试成绩与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成绩挂钩。严肃查处未取得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纪律教育,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目标: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基本建成对行政权力进行内部和外部制约监督的体系,审计部门监督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21. 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加强行政程序建设,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防止地方保护、部门利益和法律政策冲突,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发挥政府诚信示范作用,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2.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坚持市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党组(党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全市各级政府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依法接受询问和质询,按时报备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公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报告。及时处理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有关审议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自觉接受、积极支持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和对待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3.完善行政监督体制。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督办等制度,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体,开展常态化的层级监督,加强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解决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等问题。加强行政监察,严格行政问责,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探索对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严格审计监督,实现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4.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制度,畅通热线电话、电子信箱、政务微博和微信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型媒体的互动,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全面推进信息公开
  目标:以政务服务平台为基础,以公共服务普惠化为主要内容,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建设透明政府、廉洁政府。
  25.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不断拓宽信息公开的领域和范围,及时、准确、全面、具体地公开政府信息。重点推进政府红头文件和行政权力清单、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回应机制,明确解读范围,规范解读程序,丰富解读形式,增强解读实效。改进依申请公开工作,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研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制度规范。严格执行限期答复机制,规范答复格式,推行申请答复文书标准化,依法按规范做好答复工作,提高答复质量。(市电子政务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6.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积极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向社会全面公开部门职责权限、法律依据、实施机构、执法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决定应当保证相对人通过适当途径查询。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要依法在办公场所公开办事依据、条件、流程、办理机构和人员、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将办事结果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市电子政务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7.创新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信息联动机制,实现市区政府及部门之间网络互联、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强政府机关门户网站建设,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开展互动交流、提供在线服务。完善政府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坚持开展公民代表走进政府、大学生到政府机关见习等活动,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切实提高政务公开的社会效益。(市电子政务办、市工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8.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七)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目标:健全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29.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社会矛盾线索。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和协商沟通机制,听取群众诉求。建全舆情应对与处置机制,加强舆情和社会热点问题的监测、收集、分析、引导和应对,落实责任单位,把矛盾解决在萌芽和初始状态。落实社会救济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依法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政法委、市综治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委网信办、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0.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各级政府及市级各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建设,配备行政复议专职人员,满足开展复议工作的基本工作条件。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完善听证工作机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重现场调查,不搞闭门办案,着力提高办案质量。各级政府应当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聘请专业人员建立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专家咨询机构,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广泛征求立法机构、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全面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对行政机关不积极主动履行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应诉职责、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责任人进行问责。(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1. 加强行政调解、行政仲裁和仲裁工作。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明确裁决主体和适用范围,规范裁决工作程序,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加大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通过仲裁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进仲裁规范化建设,提高仲裁公信力,发挥仲裁在解决人事、劳动、民商事等纠纷中的作用。加强对各仲裁机构的联系与指导,推进仲裁工作健康发展。(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2.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对接机制,引导当事人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和类型选择最适当的解决途径。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解决消费者权益、劳资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市司法局、市综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3.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解决。推行“阳光信访”模式,规范网上信访业务的受理办理,实现信访事项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 可评价、可跟踪、可督办。建立信访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衔接机制,对可以通过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做好依法逐级走访、初信初访办理、领导干部接访,加大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的力度。加大信访督查督办力度,公开督查结果。(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
  目标:培育法治精神,促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起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等基本法治理念,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
  34.恪守基本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基本要求。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35.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坚决任用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36.落实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培训。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部门办公会议学法等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制定年度学法计划,每年安排3次以上集体学法。建立完善公务员及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制度,把宪法法律列为党校、行政学院等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各级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法制专题培训班。多方式、多渠道开展学法活动,通过政府集体学法、法制专题培训、部门集体学法、网络远程授课等形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学习或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市级各有关部门、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7.完善和落实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能力考察测试制度。2017年,在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推行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察测试制度。在政府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中加大依法办事能力方面内容,并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每年对领导干部年度学法情况进行考核,将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内容之一,引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把依法行政落到实处。(市委组织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各区县政府及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每年确定并公布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细化具体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牵头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的职责,各相关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加强乡镇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深入开展。
  (二)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区县及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主动听取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不少于2次,对涉及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问题列入党委及政府重要会议研究决定。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区县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各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通过报刊、政府和部门网站、官方微博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设立意见建议征集回应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三)强化考核监督。把法治政府建设列为对县区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评估考核体系,明确考核主体、考核标准和指标、考核程序和方法;发挥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对其他工作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把法治建设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晋升晋级的重要衡量标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对工作成绩排名末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次依法行政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推进工作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推广落实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制度,完善管理机制,积极发挥其监督作用。建立完善多途径的违纪违法举报及公开问责机制,建立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责任追究档案,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四)加强法治宣传引导。发挥基层政府一线优势作用,倡导以区县为主体,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理论学习竞赛、座谈交流等活动,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积极参与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推动有条件的区县在法治政府建设上先行一步,大力打造法治政府建设新典型、新亮点,巩固提升创建成果。拓宽法治宣传渠道,大力宣传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典型经验;精心组织实施“七五”普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创新普法宣传方式,发挥网络媒体的覆盖传播作用,加强法治广场、法治公园、法治长廊等宣传阵地建设,营造法治政府建设良好氛围。
  (五)强化政府法制力量建设。区县政府要重视政府法制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政府法制机构法律专业人员比例到达80%以上。市级涉及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都要建立部门法制(行政复议)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实行政府常务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实行部门“一把手”主管。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查询信息库,强化执法执纪监督。强化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培养,开展政府及部门法制干部业务理论培训,提高政府法制干部的业务能力。
  (六)加大经费保障。区县政府要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预算,切实保障行政机关法治建设支出需要。加大行政执法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严肃查处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部门利益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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