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5-07 15:5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陕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铜川市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党的十七大提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职业病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近年来,我市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强化工作职责,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普及防治知识,加大监管力度,强化重点职业病专项整治,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全市工矿企业累计建立职业病档案54507人份,职业病有效救治率达到90%以上,遏制了职业病不断增加的势头。但是,当前职业病防治仍存在一些深层次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职业病病人数量大。截至2009年底全市累计确诊职业病6890例,较2004年新增病例581例,平均每年新增加病例近百人,尘肺病例占到发病总数的80%以上。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专家估计我市每年实际发生的职业病要大于报告数量。二是引发职业病危害范围广。我市是典型的老工业城市,工业生产装备水平不高,工艺技术相对落后,工作环境较差。煤炭、冶金、水泥、建材、装备制造、医药化工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三是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一旦发病,难以治愈,伤残率高,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四是农民返乡后的职业病诊治难度大。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流动性大,接触职业病的危害十分复杂,其健康影响难以估计,加之,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职业病防护技能缺乏,尘肺病和慢性职业中毒的潜伏期较长,诊断治疗难度增大。五是新病种不断出现。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政府领导,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市情,突出重点,强化行政监管,全面推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深入宣传,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显著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控制新发尘肺病病例增长速度,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显著减少,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
  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依法落实职业病各项防治措施。
  2、落实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应当熟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能力,定期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岗位应相对固定。
  3、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业病危害。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审查制度。提倡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采用无毒替代有毒、低毒替代高毒。对于生产技术低下、设备差、工艺落后、职业病防治条件差的企业,要通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逐步进行改善,对无法改善的,应当依法淘汰。
  4、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和评价工作。按要求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
  5、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劳动者得到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要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积极治疗,按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必要的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6、按要求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能力。
  7、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8、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存在或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10、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政策。
  (二)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以控制煤工尘肺、矽肺为目标,强化对煤矿、水泥、冶金企业等的监督检查。用2—3年的时间,对上述行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尘肺病普查和粉尘危害调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肺病的发病率。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职业病防治条件的小水泥厂、小煤矿、小冶金厂、小陶瓷厂等企业。
  2、重大职业中毒的防治。进一步加强对化工、冶炼、制药、电子、酿造、纺织、印染等行业的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与治理。加快对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的行业及企业的技术改造,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采取综合防控措施,严防重大职业病危害中毒事故发生。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三)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构建完善的职业病防治和监管体系
  1、加强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市、区县要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分级、分类培训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有针对性的组织对卫生、安监、环保、劳动保障、工会等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职业病预防控制的能力。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安监、劳动保障、环保等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的配备和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职业病预防控制职能延伸到乡镇一级。
  2、壮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提高监督执法能力。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区县两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加快培养职业卫生监督员的步伐,建立长效机制,从人才的准入、培训等渠道综合考虑,不断壮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3、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开展对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锰中毒、汞中毒、职业性肿瘤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四)提高劳动者健康权益保障水平
  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标准体系,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强调维护农民工的职业健康权益,企业要将农民工等各类用工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纳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
  加强高危行业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管理,依法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履行危害告知义务的行为从严处罚,从源头上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建立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解决职业病人权益纠纷中的司法救济作用,动员法律工作者、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团体,积极为职业病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辅导和精神关怀等。
  四、部门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2、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加强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3、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2、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三)工会组织
  1、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对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协调并督促用人单位解决。
  2、协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完善劳动关系;监督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向劳动者告知的义务。
  3、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四)发展改革部门
  1、负责将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在项目审批中,监督相关项目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申报或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五)劳动保障部门
  1、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2、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及职业危害因素和危害后果向劳动者告知的义务;打击非法用工和使用童工行为;制定女职工、农民工的特殊保护政策,维护职工和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
  3、组织对职业病患者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待遇。
  (六)工业经济管理部门
  1、在制定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时应充分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产业。
  2、组织实施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七)环境保护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地方性辐射安全法规和规章,拟订技术标准,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辐射事故调查处理。
  2、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辐射工作场所安全。
  3、依法关闭破坏资源、环境污染严重的小水泥厂、小煤窑、小冶炼厂、小陶瓷厂等。
  (八)民政部门
  负责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给予重点救助。
  (九)财政部门
  根据本辖区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求,每年安排必要的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用于承担职业病防治职能相关部门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宣传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等。
  (十)司法部门
  宣传和落实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时的司法救济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十一)宣传部门
  充分利用现有宣传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要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区县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
  (三)加大监管力度。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将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做到防患于未然。针对辖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其他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至少2年监督检查一次。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急处置体系和能力建设。建立以政府主导、市场补充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逐步培育和发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职业有害因素检测、职业卫生技术培训和咨询、化学品毒性鉴定、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介组织,构建多层次、多种模式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强化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病体检、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执业制度,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质培训,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逐步建立完善市、区县、工矿企业三级职业病防治应急体系,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用人单位和相关机构应当储备一定量、必要的职业中毒救治物资、个人防护用品、特效药品、快速检验试剂、仪器设备等,确保职业病防治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到位,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
  (五)建立职业病信息监测预警。开展严重职业病危害人群调查,构建严重职业病危害人群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体系,加强对严重职业病危害人群健康检查、登记建档和监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强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建立和完善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网络,建设职业病监测哨点,为制定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按照动态监控、及时预警、准确计量的要求,根据职业病危害的性质和程度,建设先进的职业病信息监测预警体系。按照队伍专业化、装备现代化要求,推进各级职业病信息监测标准化建设。
  (六)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卫生、安监、劳动保障、环保、宣传等部门及工会组织要依据各自的职能,明确职责,制定职业卫生工作年度计划;建立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形成信息共享、密切联系、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群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公布24小时监督电话,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问题,要迅速响应,及时核实查处。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工会组织,做到凡是与企业确立了劳动关系或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要引导加入工会组织。加强区县、乡镇、社区工会建设,重点抓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会组建工作。重视和发挥工会组织对劳动者的维权作用,积极引导工会组织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做好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切实履行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中的“群众监督”职能。
  (八)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卫生、安监等部门每年至少举办1期职业卫生相关技术和职业卫生监督培训班。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至少培养2名既懂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又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专业人员,指导当地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大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力度,增强职业病防护意识。
  六、监督、考核与评估
  为保证本规划的实施,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监督执法责任制,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责任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对规划目标实行考核、评价,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法,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的贯彻落实,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调整规划目标及各项政策和措施。
  各部门应对照年度计划,进行自查,做好年度总结。自查方案自行制订,并向各级政府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市政府对各部门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于2012年进行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2015年进行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
  中期和终期评价方案由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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