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
来源:陕西省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04-25 08:3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含城中村、城市危房)改造安置方式向实物安置和货币化安置并举转变,全面提升货币化安置率,消化存量商品房,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义
  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利于提高棚改安置效率,满足棚改群众多元化需求,减少过渡安置时间;有利于实现拆迁安置户分散居住,避免因集中居住印发的群体性问题和稳定风险;有利于疏解中心城区人口、降低人口密度,减轻城市承载压力,加快城市转型升级;有利于消化社会存量商品房,拉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各市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推进,确保货币化安置率达到40%以上。
  二、明确推进方式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包括现金支付方式和利用存量商品房安置方式。现金文付方式是指将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由支配。利用存量商品房安置方式是指政府搭建平台组织被征收人自主选购存量商品住房,或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为被征收人通过市场选购安置住房提供帮助,实现货币化安置。存量商品房,是指已取得销售许可(含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但未售出的商品房。凡新开工建设住房用于棚户区居民安置的,均不界定为货币化安置。
  三、完善推进措施
  1.制定货币化安置奖励激励措施
  在调查摸底、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利于货币化安置的征收补偿方案。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同面积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同时,按照“让利于民”的原则,制定对选取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的奖励激励措施,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3.享受实物安置政策
  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的,与实物安置同等享受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和国开行棚户区改造贷款政策。
  四、加大工作力度
  1.在调查摸底、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组织选择货币化安置、且有购房意愿的被征收对象通过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足居民住房多样化需求。
  2.政府应要组织信誉较好、无不良记录且给予价格优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通过网站、专题房交会、现场巡展等形式搭建定向销售存量商品房平台,供被征收人选择。同时,要组织相关部门提供交易手续集中办理,住房信贷等服务。
  3.鼓励政府在采用“以购代建”的方式,收购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置完善、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普通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
  五、加强组织领导
  1.坚持政府主导。市,县政府是实施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制定推进措施,明确牵头部门,落实发改、财政、国土、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职责,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做到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
  2.加强监督管理。要完善制度、规范行为、严格监督、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阳光操作。严禁在征收补偿、房源购置、资金使用等过程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査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大货币化安置的宣传力度,使被征收人切实了解货币补偿和购买商品住房的优惠政策,引导更多的群众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营造良好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氛围。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审计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2日


网络编辑:贺萌颖
信息审核:何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