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使用棚改安置房省级奖励资金的通知
来源:省住建厅 发布时间:2017-11-23 09:5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财政局,西咸新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财政局,各直管县财政局:
  2016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省级奖励办法》(陕政办发﹝2016﹞3号)实施以来,各市(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决策部署,对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予以了奖励,对消化社会存量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去库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有的地方,省级奖励资金仍然存在有使用慢、结转大的问题。为更好地发挥省级财政安排的奖励资金效益,因城施策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经研究,现就省级奖励资金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库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城市和县城,棚户区改造要基本实现货币化安置,省级奖励资金优先安排用于奖励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商品住房去化周期在合理范围的城市,要因地制宜确定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对于当年有结余结转或闲置一年以上的资金,要按中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由同级财玫收回,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支出(包括拆迁、货币化安置、补充项目资本金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在奖励政策存续期间新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安排。
  三、省级奖励资金要严格参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3号)规定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四、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査,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6月6日


网络编辑:贺萌颖
信息审核:张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