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17-05-10 09:2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有关工作,完善住房保障考核机制,突出现阶段工作重点,结合中省有关新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1日

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四版)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全省住房保障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扩大货币化安置比例,加大公租房分配入住,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统计口径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保〔2015〕1153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保障工作是全省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实行省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度。将每年与各市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年度的工作目标考核指标。
  第三条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采取季度排名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考核指标分为六大类20项。
  六大类包括:政策落实(12分)、棚户区改造(28分)、公租房分配入住(28分)、后续管理(10分)、督查检查(12分)、贷款资金使用及偿还情况(10分)。
  20项评价指标包括:中省政策落实情况,目标任务落实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土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开工情况,棚户区改造开工情况,棚户区改造基本建成情况,棚改货币化安置情况,棚改融资情况,棚改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落实情况,公租房基本建成情况,公租房分配入住情况(2013年以前公租房分配入住和2014年以前公租房分配入住情况),城市低保家庭实物保障情况,新增发放补贴完成情况,“和谐社区?幸福家园”创建及社会化物业落实情况,信息平台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审计、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挂牌督办项目进展情况,已获得贷款资金使用情况,保障房公司及贷款资金到期还款情况,总分100分(详见附表)。
  第五条 考核排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会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省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全面考核。月排名截止日为每月25日,全年考核工作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
  第六条 每月工作进展情况由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韩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考核表样填报,于当月25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各市上报数据、巡查数据,并结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相关数据综合打分,按照得分排序。同时每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政府,排名情况在陕西日报、华商报等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和省政府相关部门,提请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当年没有完成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部门,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附件: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表


网络编辑:贺萌颖
信息审核:吴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