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印发
《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17-05-10 09:0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完善住房保障考核机制,突出现阶段工作重点。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中、省有关新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印发《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并进行相关工作安排部署。
  据了解,《办法》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旨在全面推进全省住房保障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扩大货币化安置比例,加大公租房分配入住,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办法》指出,我省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度,每年与各市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
  《办法》明确,我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采取季度排名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指标分为六大类20项,六大类包括:政策落实、棚户区改造、公租房分配入住、后续管理、督查检查、贷款资金使用及偿还情况。20项评价指标包括:中省政策落实情况,目标任务落实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土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等。
  考核排名由省住建厅牵头组织,对各地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全面考核,截止日期为每月25日,全年考核工作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此外,每月工作进展情况由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考核表样填报,于当月25日前上报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按照各市上报数据、巡查数据,并结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相关数据综合打分,按照得分排序。
  据悉,《办法》已自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办法》明确,对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和省政府相关部门,提请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当年没有完成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设区市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网络编辑:贺萌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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