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物价局转发关于理顺我省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来源:市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5-09-11 10:4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理顺我省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陕价商发〔2015〕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暂不调整,仍按现行每立方米3.55元执行。
  二、加强政策宣传。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后,各级物价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必要性,做好政策解读,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三、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用户分类标准,做好价格调整的各项衔接工作,保障天然气调价政策平稳运行。
  四、加强天然气市场价格监管,严肃查处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理顺我省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陕价商发〔2015〕6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府谷、神木县物价局,陕西燃气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公司,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天然气销售长庆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
  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气价格
  我省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门站价格和城市销售价格仍按现行价格执行。居民用气范围为:居民生活、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气(不包括集中采暖用气)。按以上用气范围执行的居民用气数量,由供需双方据实确定。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为居民用气量的核定提供便利。上年度居民用气量经供需双方确认后于次年4月底前同时抄送当地(需方抄送)和省级(供方抄送)价格主管部门。如供需双方对用气结构和居民用气数量存在争议,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未果的,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复核裁定。
  二、非居民用气价格
  (一)协商确定上游供气企业门站结算价格。国家核定的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为每立方米2.04元。中石油天然气销售长庆分公司供我省靖西线和陕北地区城市燃气公司非居民用气实际门站结算价格,由供需双方按省政府与中石油协商一致的原则和意见制定;中石化所属企业供我省非居民用气门站结算价格,由供需双方参照中石油供我省门站价格协商确定;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供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结算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国家核定的最高门站价格水平以内协商确定。放开天然气直供用户和LNG用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二)降低省内长输管道管输费标准。逐步理顺我省各地天然气比价关系,保障清洁能源的公平供给和普遍服务,全省非居民用气管输费平均降低10%。省天然气公司直供用户管输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供需双方协商下浮。
  (三)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仅疏导上游气源价格上涨和省内长输管道管输价格降低因素,各城市配气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对通过城市管网供气的大用户、分布式能源项目和加气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允许供需双方协商下浮。居民集中采暖用气配气费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居民类标准执行。调整后的省内各城市和部分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件。
  三、其他天然气价格
  (一)下放不通过省属长输管道供气的部分市、县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和使用煤层气的城市销售价格管理权限,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同步调整。使用压缩天然气的城市和县镇销售价格,仍由设区市政府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二)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天然气采购成本等因素,在保持天然气竞争优势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新型车用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三)省内新建或改扩建的市政居民集中供热企业和50蒸吨以上的燃气锅炉用气价格参照直供气政策执行,具体管输和配气价格由供用气企业在政府定价的基础上协商下浮。西安西郊热电公司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政策另文制定。
  四、相关要求
  (一)积极疏导运价矛盾。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调整后,各设区市政府要及时疏导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运价矛盾,确保相关行业稳定发展。
  (二)加强价格政策宣传。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后,各级物价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天然气资源现状、价格调整的必要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理解和支持,要做好应急舆情处置预案,及时应对突发舆情,以保障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三)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做好供需衔接,强化需求侧管理,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同时要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强化成本控制,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变相提高用户用气价格。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自2015年6月20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附件:省管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表.doc


网络编辑:周治江
信息审核:周治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