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关于调整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来源:省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4-12-18 11:3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韩城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59号)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我省境内的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由现行每千瓦时0.3分钱调整为每千瓦时0.5分钱。
  二、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水资源费。
  三、其他未涉及事项仍按陕价行发〔20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所收资金全额上缴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2014年12月16日


网络编辑:周治江
信息审核:周治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