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财政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来源:省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4-12-18 10:5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核定陕西省财政票据工本费的函》(陕财办综〔2013〕14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全省财政票据重新整合归并及印制成本变化的实际情况,经核定的票据工本费标准详见附表。该财政票据工本费标准为最终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核定标准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收取财政票据工本费应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上述收费标准自2015年1月1 日起执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陕价费函发〔2000〕47号)、《关于财政专用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6〕113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18日


网络编辑:周治江
信息审核:何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