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办公室转发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技师评审费并入职业技能鉴定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来源:省人事厅 发布时间:2013-03-15 10: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了规范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技师鉴定费收费标准,促进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发展,现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技师评审费并入职业技能鉴定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陕价行发〔2013〕20 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资格考试政策性强,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从我省实际出发,依据国家考试收费的有关规定,将技师评审费并入职业技能鉴定费,并对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重新进行了审定。新的收费标准是技师、高级技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评审的最终费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二、新的技师收费标准下发后,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技师收费标准的12%比例(陕价行发〔2007〕172号)收取分成费,其它费用不再收取。

  三、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优质高效地为社会提供技能人才评价服务。

  六、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对鉴定费加强成本核算,按照复函要求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收支情况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关于我省技师评审费并入职业技能鉴定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点击下载)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3月7日


网络编辑:许萌
信息审核:许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