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0〕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5-08 17:1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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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代码:91610201MA6X8PXD6L

地址:铜川市新区长虹南路源康车城内

法定代表人:马鑫

  我局于2020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0年4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2020]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第一条第二项:“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的裁量规定,鉴于铜川昊羽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维修项目为列入报告表类建设项目,且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6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