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0〕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5-08 17:0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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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涛

  我局于2020年3月12日、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漆水河川口—博物馆段河道综合整治及周边区域生态修复PPP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施工机械作业时损坏污水收集井,导致砖块、泥沙等掉入污水收集井中,堵塞生活污水管网,致使临近污水收集井失去收水功能,跑冒生活污水,同时施工过程损坏了部分生活污水管道,形成喷涌口,生活污水直接喷涌至漆水河内。项目施工期间累计导致29处污水收集井损坏,污水直观渗漏点20余处,导致大量生活污水进入漆水河。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3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0年3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0年3月12日,现场照片4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2020年3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补充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5.2020年3月11日,监测数据1份,证明漆水河纺织厂南点位水质监测结果超标;

  6.2019年10月8日,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尽快修复王益区黄堡漆水河段损坏污水设施的函》(铜城执函〔2019〕217号);

  7.2019年11月5日,铜川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快修复漆水河损坏污水管网的函》(铜环水联席办〔2019〕10号),证实项目施工造成市政污水管网损坏或堵塞情况;

  8.2019年12月24日,铜川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岔口断面水质达标实施方案的通知》(铜环水联席办〔2019〕11号),证实项目施工造成市政污水管网损坏或堵塞情况;

  9.2020年2月18日,铜川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移交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线索的通知》(铜环水联席办〔2020〕2号),证实项目施工造成市政污水管网损坏或堵塞情况;

  10.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铜川市污水处理工程筹建处《铜川市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告知书》9份,证实项目施工造成市政污水管网损坏或堵塞情况;

  11.2020年3月,《铜川市污水收集管网破损水污染事故损失评估报告》,证明生活污水排入水体的水污染事故认定意见及造成的损失总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

  2020年4月26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0〕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B陕环听告字〔202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0年4月27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的规定,应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

  依据《铜川市污水收集管网破损水污染事故损失评估报告》,漆水河川口—博物馆段河道综合整治及周边区域生态修复PPP项目施工导致的污染损害评估的总费用约104万元,按百分之二十计,为20.8万元,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捌仟元整。(¥208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6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