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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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8-10-18 15:3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监管企业,机关各科室、市资产评估中心:
  铜川市国资委《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经2018年9月10日市国资委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铜川市国资委
2018年9月26日

铜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铜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信发[2014]4号)、陕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应积极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妥善办理来信来访(以下简称信访)事项。
  第三条  市国资委信访工作在委党委的领导下,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群众依法理性逐级上访,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国资委信访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各科室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市国资委信访办设在宣教群工科,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各科室根据工作职责分工承办具体信访事项。
  第五条 信访办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
  (二)承接领导同志、上级单位和国家、省、市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有关科室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向有关科室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交(转)办信访事项,督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收集分析信访信息,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群众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指导、协调、督办监管企业的信访工作,开展信访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总结和推广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六条 市国资委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
  (一)对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属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及投诉请求;
  (三)反映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由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其他属于市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七条 根据市国资委的工作职能和职责,以下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对本办法第六条以外的信访事项且未持有本单位所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劝其回单位反映解决问题;
  (二)对于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提出的信访事项;
  (三)按照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原则不属于市国资委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
  (四)信访事项已经由企业或市国资委有关科室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国资委再提出的同一信访事项;
  (五)对于经过复查或复核,已经作出明确结论的信访事项。
  对于市国资委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单位提出。
  第八条 信访人对企业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请求市国资委进行复查或复核,且请求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市国资委应当进行复查或复核。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九条 信访办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进行登记,研阅信访材料,了解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能够即时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即时决定,不能即时决定的,在与有关科室协商后,于15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市国资委领导收到的信访事项,由委领导批转相关职能科室限时办理。
    职工群众在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和“网上群众工作部”栏目提出的信访事项,由委办公室统一批转相关职能科室限时办理,办理结果及时转委宣教群工科,由宣教群工科在网上予以回复。对不适宜在网上回复的内容,有关职能科室可通过来信人所留联系方式予以回复。
  第十条 信访办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提出具体办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分别交有关科室、监管企业办理或协调处理;需由两个以上科室共同办理的,由信访办明确主办、协办科室。
  第十一条 信访办和有关科室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指导、协调、督办涉事单位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信访人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及答复意见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 有关科室或监管企业承办的信访事项,其书面答复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按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直接送达信访人。
  对各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应经承办科室分管领导或企业负责人核签后送委信访办,经委主要领导审签后,报送上级单位或市信访部门。
  对机关办公区的群访事项,由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与相关科室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企业及政府部门领导联系沟通,稳妥研究协调处理群访事项。遇到缠访闹访情况,委办公室负责协调安保和后勤保障,有关科室负责相关政策的解释答疑。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受理的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5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向委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申请同意,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对于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复查或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对于上级领导批示以及信访部门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承办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信访件应在20日内完成;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应在50日内完成。信访办负责跟踪督办。
  第十五条 信访办和有关科室对于市国资委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在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单位提出的同时,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具有参考价值的信访事项,转送委领导或有关科室参考;
  (二)对涉及监管企业的信访事项,转送有关企业;
  (三)对涉及非监管企业的信访事项,说明理由,回复交办部门。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要做到恪尽职守,秉公办事,热情接待,耐心疏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服务群众,注重实效。
  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送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涉密信访问题或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应当保密。信访档案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按铜国资发[2014]12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企业风险评估报告经职能科室审核、分管领导同意、批复企业后报委宣教群工科备案;重大事项由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市委维稳办备案。
  第五章  信访信息
  第十八条 各科室对重大信访事项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信访办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信息要及时报告委领导。
  第十九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对突发性信访事件,要及时启动有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宣教群工科定期做好信访积案存量的摸排工作,建立和更新信访积案存量台账。定期做好信访情况统计分析工作,做到真实、准确、规范。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承办信访工作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转送、交办、督办,或者没有遵守保密、回避规定的;
  (二)对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拒不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或者拒不给予信访人书面答复的;
  (四)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送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的;
  (七)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因态度粗暴激化矛盾的。
  第二十二条 对承办信访事项的科室或企业在迅速有效处置大规模群体性聚集上访、化解信访积案的,市国资委予以及时通报表扬。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纪委对市国资委纪委信访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贺萌颖
信息审核:何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