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那些事(一)
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10-25 08:5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所谓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为约定解除。但是,根据该条规定,提出解除请求的顺序不同,后果是不同的。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三、什么是经济补偿,发放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哪些情形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以上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五、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哪些情形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六种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来源:陕西省人社厅)

网络编辑:张璐瑶
信息审核:乔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