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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川市审计局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9-04-04 11:2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局保密工作水平,经局党组研究,现将《铜川市审计局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审计局

                          2019年4月1

 

铜川市审计局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规范审计工作保密管理,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保密责任制,保障审计工作科学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局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保密工作。保密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其他局领导、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局办公室,具体承办保密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局所有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和遵守履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审计工作保密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带的秘密不带,不该传的秘密不传,不该存的秘密不存,不在非涉密场所处理涉密事项,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

第四条 审计工作秘密是指审计工作中,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对外公开,一旦泄露会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履行职责、顺利开展审计工作的事项和信息。工作秘密主要包括审计机关自身产生、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的事项和信息,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知悉范围。

第五条 审计商业秘密是指审计工作中,因工作需要获得的被审计单位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旦泄露会造成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损失的事项和信息。

第二章 定密管理

第六条 工作中产生的秘密事项应当依据审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有关规定进行定密。审计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和行业的秘密,应当按有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第七条 局定密工作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局党组书记、局长为定密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定密审核人,承办人是定密工作初始责任人,负责提出确定、变更和解除秘密的建议  。市审计局可以确定机密级及以下国家秘密。

第八条 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整个审计项目的定密工作;审计现场工作人员是审计项目定密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对审计项目定密提出初始意见。

第九条 定密责任人依法履行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职责,并对本单位产生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进行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条 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调查了解记录、工作底稿、征求意见稿等,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人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主要依据其在文件、资料和其他载体上作出的国家秘密标志予以认定。未作出国家秘密标志、有关单位也未按规定通知接触范围的,一般不按国家秘密认定。

第十一条 涉密载体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非涉密载体,不得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也不得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纸质涉密载体,应当在首页或封面的左上角标明国家秘密标志:密级、“★”和保密期限。非纸质形式的涉密载体,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载体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应当有相应的密级标志,密级标志不能与正文分离。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一般应以日、月或年计。保密期限不足1月的,以日计;1月以上不足1年的,以月计;1年以上的,以年计。未标保密期限的,按照机密20年、秘密10年计。

第十二条 审计定密工作与行政公文、审计业务文书、信息等涉密载体制作同步进行,承办人负责文件起草、拟定密级、保密期限/解密条件、知悉范围,逐级审核报批。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在复核文稿时,应当对文件定密情况一并进行审核,发现定密文件未填写定密依据、未标识保密期限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承办科室单位补充修改。

第十四条 局法规审理科在审计项目审理过程中,应当对定密情况一并进行审核。发现应定密未定密、未准确确定密级、未填写定密依据等情况时,应当对定密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原承办人员。

第十五条 局领导在签发文件时,根据逐级审核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定密意见,签发文件后,密级生效。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秘密,但应作为工作秘密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一)会议纪要;

(二)正在办理的非密文件、文稿、各类报表、业务资料等;

(三)人员编制、干部职工名册、简历情况等;

(四)未定密的各级领导批示件;

(五)其他经局保密领导小组认定的,不宜为本局以外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章 文件资料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文件资料保密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慎重、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涉密文件必须由保密员负责收发、保管,按相关保密规定办理登记。凡局领导的亲启件,应送本人或指定专人签收,他人不得拆阅。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开会、学习、培训等获得的密件,回单位后应及时向办公室移交。

第十八条 传递办理涉密文件资料,应严格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传递办理,严禁在计算机及系统中存储和传输。

第十九条 办公室对所保管的密件,应在保密文件资料收发登记簿中逐件登记,分类存放在保密柜中。

第二十条 涉密文件一般不得复印、拍照、摘抄,确因工作需要复印,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制发机关规定不准翻印的不得擅自复印。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应当使用机关内部的复印设备进行复印,严禁在社会营业性质的非定点复印场所复印。复印涉密文件资料时,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须表明复印科室单位、份数和日期,并同原件一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借阅和提供机密级、秘密级文件、简报、审计数据及其它资料,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非因工作需要和非阅读范围的人员,不得借阅秘密文件。

第二十二条 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做出标识,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标明“解密”字样。

第二十三条 各科室单位每季度应对涉密文件进行清点,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每年按规定清退、归档或销毁。

第四章 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局计算机根据工作性质和涉密程度,分为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计算机包括审计专网计算机和互联网计算机。所有计算机实行分类管理、登记台账,明确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各类计算机终端和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安全保密管理,应当对各类计算机终端和审计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确保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可靠。

第二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更新、维修、报废等工作由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办公室配合。维修、报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进行;不准在非保密机构认定的单位或场所维修涉密计算机及配套设备;报废时必须拆除具有信息存储功能的硬盘等部件,确保存有涉密信息的部件安全可控。

第二十七条 严格计算机和网络使用管理。审计内网与非涉密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第二十八条 集中处理工作秘密的涉密计算机禁止联接网络,参照秘密级信息系统的有关要求进行防护管理。严禁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严禁涉密计算机接入非涉密网络。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国家秘密。

第五章 会议保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类涉密会议应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召开,明确规定出席、列席范围。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认真执行签到制度。

第三十条 各种工作会议内容,凡讨论、决定需要保密的,在未传达或正式发文和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三十一条  会议印发的涉密文件、资料应注明密级、统一编号,并指定专人管理并予以登记。

第三十二条 会议传达涉密内容,应规定传达的密级、范围、时间,与会者不得违反。凡规定不准记录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记录和录音,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报道。

第六章 保密监督和泄密查处

第三十三条 涉密人员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准在涉外活动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四条 市保密局和局保密领导小组组织的保密检查,各科室单位应认真配合。对发现的泄密隐患,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对违反规定的涉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十五条 各科室单位发现、发生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及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局保密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六条 局保密领导小组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局党组。发现、确认泄密事件的,应在24小时内向市保密局报告,同时及时评估泄密影响及后果,积极采取补救、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或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网络编辑:张晨
信息审核: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