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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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审计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
第239号提案的复函

来源:铜川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8-09-17 14:5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高相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参审中介机构管理的建议》(第23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分析了当前我市社会中介机构在协助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解决好这些问题提出了十分有益的建议,对我局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根据《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市审计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经济发展中心工作,确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突出重点对民生工程、重点公共服务项目以及重点基础设施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2015年至2018年7月,累计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32个,揭示问题131个,为国家节约建设资金24420万元,先后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16份,追回建设资金24.7万元,审计报告被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5次,促进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积极服务市委市政府的宏观决策。
一、关于审计内容不全的问题
  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是依据建设单位委托书和社会中介机构行业规范标准进行的,其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报告与国家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在内容和形式上有着截然不同的本质区别。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执行、资金来源和使用、土地征迁、招标投标、合同履行、设备采购、概预算执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以及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等建设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全面的审计监督,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目前,在审计法律法规方面,还没有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出具的审核报告作出工程结算价款之外的其他内容的刚性规定。
二、关于审计质量不高的问题
  对于列入市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据《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十条第四款“与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利用其工作结果”的规定和第十三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利用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鉴定或者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的规定,市审计局实施年度投资审计计划建设项目审计,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报告进行了审计核查,同时市审计局对建设项目其他方面的经济活动进行了全面的审计监督,依法向社会发布审计结果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对于未列入市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核的,每年市住建局(市造价管理站)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审核报告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关于缺乏责任追究的问题
  市住建局(市造价管理站)每年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价款审核报告的质量监督检查,市审计局密切联系市造价管理站,及时掌握监督检查结果,结合年度确定的重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职责权限,依法进行审计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
  感谢您长期对投资审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市审计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您提出问题的调查研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严格落实《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联系人:毋婷婷    电话:3183133)


铜川市审计局
2018年9月12日


网络编辑:张晨
信息审核:张岗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