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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审计局2017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

来源:铜川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7-07-18 18:0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铜川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铜川市公务员日常考核办法》和《各设市(区)审计机关业务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考核意见等。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职责是:制定和修改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初步意见;下达目标任务,组织局与各科室、事业单位年度目标责任书的签订;组织实施局内及对区县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提出考核评定意见;配合省、市考核本局的具体工作;组织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指标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和内部建设。

第五条 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

(一)业务科室考核指标:审计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审计成果及利用情况、计算机审计开展情况等;综合科室、事业单位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二)综合科室、事业单位考核指标:职责范围内的目标任务,完成局里安排的重点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部建设考核指标:工作作风和劳动纪律、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包含培训、意识形态)等。

第七条 年度目标任务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所占分值按当年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务员(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考核内容为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九条 局考核办对各科室报送的考核指标进行审核后,呈送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执行。

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在局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后五个工作日内下达。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局考核办每半年对各科室、事业单位考核一次,年度考核工作于12月25日进行。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事业单位及负责人考核。科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科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建立登记台账,每月按项目和所承担职责对所属工作人员做好工作纪实,年终根据考核纪实进行打分,并提出考核意见(意见后附考核纪实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考核办。

第十二条 按照考核通知,各科室、事业单位对照考核指标开展自查,考核成员单位按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细则》提出分项考核意见,考核办汇总考核结果并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三条 各方评议。

(一)民主测评:年终进行,召开机关干部职工大会,由科室及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全体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对科级干部在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民主测评;

(二)社会评价:年终进行,由局考核办牵头,监察室(廉政纪律和文明审计)和法规审理科(审计质量)负责组织实施,抽取当年50%审计项目中被审单位的相关人员,对业务科室每个审计组在审计中的执行廉政纪律和文明审计(包括工作态度和作风)、审计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确定科室考核等次的参考。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考核。年终,考核领导小组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查、个别谈话、综合分析等方式,对各科室、事业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审核,综合民主测评和社会评议结果、考核成员单位和各科室考核意见,初步提出优秀科室、事业单位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科长、事业单位负责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公务员以及单项奖的考核意见,提交局党组审定考核结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并提交局党组研究决定。半年考核结果于7月上旬公布。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元月上旬公布。

第四章   等次确定和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科室、事业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

第十六条 目标责任考核等次的确定依照量化综合考核的得分排序,优秀等次名额掌握在被考核科室总数的30%左右。良好等次的掌握在55%、一般和较差等次的掌握在15%左右。

优秀科室名额:业务科3个,综合科室和事业单位2个。

优秀公务员、事业单位优秀工作人员名额按照《铜川市公务员日常考核办法》确定。

第十七条 在党风廉政建设、审计质量等方面发生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的科室和事业单位,所在科室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科长、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八条  局党组通报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对评为优秀科室、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公务员进行表彰奖励。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科长、事业单位负责人,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促其限期改进;对连续两年确定为较差等次的科长、事业单位负责人,原则上要进行组织调整。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工作人员,局分管领导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促其限期改进;对连续两年确定为较差的工作人员,三年内,不予提拔任用。

第二十条 各科室、事业单位应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积极进行整改。科长、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认真总结,发扬成绩,改进不足。

第五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办人员应认真学习掌握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发挥好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和全体人员应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及时上报考核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并自觉接受各方面评议,努力改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公开举报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四条  各科长、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予以复议,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办法由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网络编辑:张岗战
信息审核:张岗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