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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川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19-05-07 08:4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新区农村工作局:
  根据全省质量兴农工作推进会精神,以及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铜川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28日 

铜川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食用农产品(含畜产品、水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根据省、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现就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为依据,以"谁出具、谁担责"为原则,推进合格证管理工作,提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并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形式作出明示保证,形成倒逼机制、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业产业经济效益,推进产业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质量安全覆盖工程,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分级档案,将辖区内所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其他有生产能力的农户等纳入分级管理,规模化以上生产经营主体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系统,非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纳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范围。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接,建立以合格证、追溯码、"三品一标"等标识为载体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按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规定的参考样式,合格证主要包含产品名称和数量、生产经营者信息、开具日期、安全保障方式等信息,合格证由县级农业部门统一设计监制(不局限于参考样式,可自行设计)。以下证明材料视同合格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码、耳标等。
  (二)建立分级备案管理名录。各区县要对本辖区内所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一次彻底的摸底调查。规模化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要求加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应用名录,非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要求全部纳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备案名录。
  (三)指导主体正确使用合格证。坚持"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合格证开具的主体必须是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并按规范流程开具合格证,其中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将合格证放置在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散装产品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合格证仅对本批次产品有效。
  (四)规范合格证发放管理制度。合格证应由出具者到所在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领取备案。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应对出具者提供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生产记录、及其产品有关信息进行核实。为提升合格证的公信力,可由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五)加强合格证使用的监督检查。要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日常巡查、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生产经营主体开具和使用合格证明的情况进行检查,核查验证真实性,特别是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所涉及的生产记录、检测记录、销售记录、运输记录等资料进行检查。
  (六)推动与市场准入机制的衔接。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协调,探索与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机制,推动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追溯码、"三品一标"等标识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必要条件。
  四、工作部署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4月):召开会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动员部署。
  (二)摸底调查阶段(2019年5月):对辖区内所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其他有生产能力的农户等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分级管理档案。
  (三)全面推行阶段(2019年6月-11月):由县级农业部门统一印制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根据农产品上市规律和农产品生产者的申请,开展合格证发放工作;县级农业部门要做好对乡镇监管站工作指导。
  (四)总结阶段(2019年12月):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全面总结经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高度重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研究有关政策,督促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主体责任。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实施主体是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要坚持"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树立生产者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三)做好沟通衔接。各区县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努力推动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必要条件。
  (四)加强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对于保障消费安全的积极作用,提高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对合格证的知晓度和认可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共治氛围。

  附件:农业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产地准出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视同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合格证的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生鲜乳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合格证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交易后,持有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作为开具合格证的依据,确保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一)  自检合格;
  (二)  委托检测合格;
  (三)  内部质量控制合格;
  (四)  自我承诺合格。
  第六条  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参考样式附后。
  (一)产品名称和重量;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确保合格的方式(指第五条中所列的方式);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盖章或签名;
  (五)开具日期。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产品、包装的实际情况调整合格证大小尺寸。
  第七条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当将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散装食用农产品应当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
  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附合格证。以下几种证明材料可视同合格证,不必重复开具。
  (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2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孙丹
信息审核:王芒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