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铜环连罚字〔2017〕38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09-15 10:3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30547050P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东关
法定代表人:孔庆辉
  我局于2017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宝鉴山4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原材料堆棚东侧煤泥、黄土、硅石等物料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7]46号)。8月31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7]33号),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
  2017年8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
  宝鉴山4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原材料堆棚东侧煤泥、黄土、硅石等物料仍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7日以《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7]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17年9月7日签收,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市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271190010311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4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